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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16 21:01:43|来自: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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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nciti非法网络传销的VIP高层头目已被捕多人。
重庆市检察院公告
http://cq.12371.gov.cn/web/news/ ... 6&newsid=6146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F%E4%BB%A3%E5%B8%81
新沂市抓捕finnciti的vip四维(真名罗勇) ~~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mp;KeyWord=finnciti
李祖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mp;KeyWord=finnciti
徐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mp;KeyWord=finnciti
被告人郑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mp;KeyWord=finnciti
容某甲、梁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finnciti的投资者自己互相之间汇款,赢利点在哪里?
仅仅 新沂市的罗勇一个VIP(网名 四维)就给黄彦清汇去五千多万,自己赚了上千万“最终被警方没收”~~
finnciti一共有多少个VIP?(据说有上百个)黄彦清卷走了多少人民币?最后谁买单?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黄彦清(另案处理)于2007年5月注册成立了SMI投资理财科技网络公司(网址:www.smicap.com,简称SMI公司),公司办公地点设立在香港尖沙咀山林道3号协荣大厦11层。后由于SMI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黄彦清于2012年12月将SMI公司更名为“Finnciti游戏网站”(中文:城市建设模拟游戏网站,网址www.finnciti.com,简称FCT,),并对公司本质进行了更为隐蔽的伪装,由炒作游戏代币调整为炒作建设虚拟城市的“机器人”,上述网站以互联网为载体在我国大陆境内传播,该网站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作为伪装,诱使公众以拉人头的方式加入该网络传销组织。上述网站新人加入必须经老会员推荐,并通过老会员出资购买PIN码方能注册,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成为上下线关系。黄彦清为扩大传销组织成员,长期在香港的办公地点培训国内骨干会员、发展地区VIP会员,后由骨干会员、VIP会员在国内发展下线,以此达到敛财的目的。作为SMI或FCT的VIP会员,一是帮助公司推广网络传销、开拓市场。以“购买SMI公司游戏代币或在FCT买卖机器人,推荐发展下线可获得得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及永久分红,游戏代币或机器人价格只涨不跌”等宣传该公司,积极发展下线,解答、培养传销网络骨干成员、公开授课或组织授课,将网络传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推广;二是与公司通过联系,组织会员赴香港培训;三是帮助玩家出场、转买、转卖PIN码;四是管理账目,公司授权VIP会员代表公司向新进玩家和其他玩家出具PIN码,VIP会员在扣除收取资金的1%后,将剩余的99%的资金转入公司指定账户。
2008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经吴岩松(另案处理)介绍成为SMI公司的会员,并于2009年10月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其直接发展赖某、邓某甲、郑某民、蔡某等人成为下线,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洪某甲、吴某、陈某甲、林某乙、黄某、徐某、陈某乙、沈某、邓某乙等人直接或间接成为其下线,层级已达五级30人以上。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还作为FCT公司的讲师在香港对参加培训的玩家进行公开授课。另,被告人郑某甲还多次组织会员赴香港培训,并向其下线及其他玩家销售PIN码发展新会员,经审计,2011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共向其下线玩家收取购买PIN码的款共计人民币6825.87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向FCT公司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30万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共向FCT公司充值338万美金,按照100美元兑换654元人民币FCT公司的规定汇率,应付FCT公司2217.06万元人民币PIN码款。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3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新沂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郑某甲港币1421万、扣押被告人郑某甲港币100万、人民币241.9224万。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勘查笔录、徐州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郑某甲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策划中、操纵者,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郑某甲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其经他人介绍参加网络传销,其直接介绍加入的都是亲戚,并代为注册代为操作,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郑某甲个人获利较少,其经手的资金大部分都汇给公司,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量的涉案资金,不属情节严重;4、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认罪悔罪,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VIP犯罪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到推动作用,并交出了涉案金额,挽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5、被告人郑某甲2008年12月参与传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之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6、被告人郑某甲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新加坡籍华人黄彦清(另案处理)成立SMI投资理财科技网络公司(网址www.smicap.com,以下简称“SMI”公司)。公司设立于香港尖沙咀山林道3号协荣大厦11层。2012年12月更名为“Finnciti游戏网站”(中文名称:城市建设模拟游戏网站,网址www.finnciti.com,以下简称“FCT”公司)。“FCT”公司及其网络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活动,以“投资理财”、“网络游戏”、“扶平”、“养老”、“共同富裕”等口号向公众宣传,以设置各种奖励为诱饵,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络宣传、讲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要求新会员加入必须经老会员推荐,并通过老会员缴纳资金购买PIN码才能注册,并按照每一名会员的下线分两区,且两区要保持平衡的固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成为上下线关系,以发展下线可获得8%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并通过出售电子积分EP的方式获利。该传销组织注册户口(ID号)分为六个级别,分别为100、200、500、1000、2000、5000美元,会员根据购买不同级别的户口,获得相应的“机器人”,系统设定直推奖、平衡奖(对碰奖)、领导奖、永久分红奖等形式,将提成自动分发给会员。
2008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经吴岩松(另案处理)介绍成为FCT的会员,其直接发展赖某、邓某甲、郑某民、蔡某等人成为下线,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洪某甲、吴某、陈某甲、林某乙、黄某、徐某、陈某乙、沈某、邓某乙等人直接或间接成为其下线,层级已达五级30人以上。2009年10月被告人郑某甲成为FCT的VIP会员,多次组织会员赴香港培训,并向其下线及其他玩家销售PIN码发展新会员,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作为FCT的讲师多次在香港对参加培训的会员进行公开授课。经审计,2011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共向其下线玩家收取购买PIN码的款共计人民币6825.87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向FCT公司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30万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共向FCT公司充值338万美金,按照100美元兑换654元人民币FCT公司的规定汇率,应付FCT公司销售PIN码款人民币2217.06万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03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新沂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郑某甲港币1421万元、人民币13.3651万元,冻结张某乙人民币38.0424万元、邓某甲人民币197.0247万元、郑某赛人民币115.9303万元、钟某人民币63.9858万元,扣押被告人郑某甲港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实其2008年12月通过吴岩松介绍加入FCT,2009年10月去香港向老板黄彦清申请成为VIP会员。其直接介绍赖某、游某甲、刘某发等十余人。其是龙岩市的VIP,郑敦茂、卢晓兰、爱琴姐是福州的VIP,王丽丽、李祖春是泉州的VIP,尤某是厦门的VIP,VIP充值有1%的提成,其做VIP赚了约100万。2013年下半年,其到香港参加公司组织培训,成为讲师,培训的内容是游戏模式和规则及公司理念等,王丽丽、许超兰也是讲师,每次讲课香港公司每天补助500港币,每次授课5天,每天听课的玩家平均有三四十人左右,其共讲课三四次。公司每次培训都发邮件告诉其讲课时间,并发给讲师资料,讲师按照资料讲课的。其成为VIP之后,经常有会员通过其买PIN码,大约有八九千万元,其欠公司的3000万人民币,有1200万存在其香港渣打银行账户,500多万存在林某乙、洪某乙、钟某、邓某甲、郑某乙、郑某赛、杨某美、张某红和其自己的工行、中行账户里。其还供述了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内记载的内容以及FCT游戏运转的模式、VIP所起的作用、会员获利的方式、其在FCT公司绑定银行卡信息及发展人员的信息。
2、证人赖某、邓某甲、郑某乙、蔡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证实通过被告人郑某甲介绍加入FCT,投入一定的金钱,郑某甲是公司的讲师,赖某、邓某甲、张某乙到香港参加过培训。赖某还发展其他人参加的事实。
3、证人洪某甲、吴某、林某甲、罗某、陈某甲证言及账号网站截图,证实通过赖某介绍加入FCT,投入一定的金钱。郑某甲是龙岩市的VIP,还是公司的讲师,负责组织到香港公司培训,龙岩市玩家从郑某甲处购买PIN码。洪某甲、罗某、陈某甲到香港培训过。吴某、陈某甲还介绍他人参加的事实。
4、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2009年通过林雪冰推荐加入FCT,林雪冰说这游戏投入少赚的多,林雪冰的推荐人是吴岩松。其2010年、2012年去香港公司培训四次,是林雪冰通知的。其共投了三四万元。其推荐苏某波、施某美等6人加入。郑某甲是龙岩市的VIP,玩家购买PIN码都是从郑某甲处买的,听别人讲他是讲师,但其没有听过他讲课。郑某甲用其身份证办了2张银行卡使用。
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2011年通过苏某推荐加入FCT,2012年去香港参加培训,共投入了3万多元,其又介绍姜某银、张某丽加入。其有一张银行卡是郑某甲用的,郑某甲是龙岩市的VIP,玩家从郑某甲处买购买PIN码。
6、证人沈某、张某丁、邓某乙证言及账号网站截图,证实2009年通过陈某甲推荐加入FCT,投入数万元的资金,并发展其多人加入。郑某甲是公司的VIP和讲师,张某丁、邓某乙去香港培训两次。
7、证人徐某、陈某乙、黄某、林某乙证言及黄某账号网站截图,证实通过吴某介绍加入FCT,投入数万元资金,并介绍多人加入,郑某甲是公司的VIP,林某乙的中国银行卡是郑某甲使用。
8、证人邓某丙、邓某丁证言及账号网站截图,证实经邓某乙推荐加入FCT,投入数万元钱,邓某丁有7个ID账号。
9、证人洪某乙证言,证实其2009年6月通过林某乙推荐加入FCT,是林某乙操作的。郑某甲是VIP,找其帮忙办过银行卡,卡一直被郑某甲使用。
10、证人邓某戊、钟某证言,证实二人有银行卡被郑某甲使用。
11、证人尤某辨认笔录,证实尤某辨认郑某甲是城市建设模拟游戏的VIP。
12、新沂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对被告人郑某甲手机及邮箱进行勘查并制作光盘,手机内有与黄彦清家属发送的短信、玩家向其购买PIN码的短信,邮箱内有玩家向其购买土地、公司培训须知、公司让其做讲师、与公司对账的邮件。
13、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徐州市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扣押被告人郑某甲笔记本八本、电脑、手机、银行卡、速腾轿车及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事实。
14、票据两张,证实郑某甲向FCT公司付款的事实。
15、新沂市公安局扣押郑某甲的部分资料,证实该资料是被告人郑某甲作为讲师,向其他玩家介绍、授课的内容,包括城市建设模拟游戏理财、游戏规则,三进三出方程式、短中长期收益等。
16、徐州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经审计,2011年2月至2015年4月,郑某甲向其下线玩家收取购买PIN码的款共计人民币6825.87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向FCT公司指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30万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共向FCT公司充值338万美金,按照100美元兑换654元人民币FCT公司的规定汇率,应付FCT公司2217.06万元人民币PIN码款。
17、新沂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笔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事实。
18、被告人户籍信息、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郑某甲虽然不是FCT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操纵者,但是其申请成为传销组织的VIP会员,接受公司指令,积极参与对传销组织的宣传、授课和对会员的管理,转发培训通知,并多次组织、带领会员到香港参加培训,将收取的大量传销资金汇至FCT指定的账号,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2、关于被告人郑某甲是否具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问题。经查,FCT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被告人向会员授课或发展下线向他人宣传时,除告知被推荐人游戏返利规则外,还夸大宣传,称该游戏“只赚不赔”,诱惑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依靠发展下线加入作为获利基础模式,其发展没有持续性,被告人夸大盈利前景,掩饰从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事实,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对被告人骗取财物的认定。
3、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伊奥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甲直接收取FCT传销组织会员购买PIN码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6825.87万元,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属情节严重。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之前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经查,被告人郑某甲2008年12月经他人介绍加入FCT传销组织,2009年10月申请成为VIP会员,长期为传销组织发展会员、销售PIN码收取资金并汇入公司指定账号、组织会员培训、多次对会员公开授课,其行为具有持续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关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VIP犯罪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到推动作用,并交出了涉案金额,挽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FCT传销组织的VIP会员,以投资理财为名,利用网络游戏注册要求参加者购买PIN码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利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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