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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7-2014 20:41:55|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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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及育儿假
25) 女雇员可享有的生产福利
根据《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Child Development Co-Savings Act),凡符合以下条
件的雇员,就能享有16个星期的有薪产假:
a)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b) 雇员及丈夫的婚姻是合法的;
c) 雇员在孩子出生之前,已经为雇主工作了至少90天。
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受《雇佣法令》保障的雇员,可以享有12星期的产假。符合以下
条件的雇员将可享有前8个星期的有薪产假:
a) 在孩子出生之前,已经为雇主工作了至少90天;
b) 生产时有少于两个孩子(除非在同一次怀孕中生出多个子女,如双胞胎或三胞
胎);并且
c) 至少在休产假前提前一个星期通知雇主,并尽早将分娩情况告知雇主。否则,雇
员只能在休产假期间享有一半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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