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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4 10:07:39|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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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因为我自己本身是PR配偶,现在拿SP的,所以希望针对自己这种情况多点了解。如果将来我这种SP不用交人头税的话,我还是想继续持有目前准证。但如果一样要交人头税,拿LOC对公司来说肯定比较划算。但参照目前LTVP的批准速度,我如果事先取消掉SP,估计还得等上几个月才能拿到LTVP呢,至于拿不到还要上诉,更是费时又头痛。 真心不懂为什么目前政策只针对PR配偶拿WP的有具体规定,难道就没有考虑到配偶也有拿SP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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