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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mbda

[其他] 北京下狠手!要对境外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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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5 09:02:14|来自:香港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原罪,与生俱来的罪,躲不掉的。具体可以参考基督教,需要每天祈祷赞美主,在捐献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就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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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5 11:36:41|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cbj 发表于 10-1-2015 10:55
呵呵讲的很好。我的一切都是主施给我的。

主施给你的,不需要交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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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5 11:39:44|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lansejiayuan007 发表于 9-1-2015 22:35
所以还是先把贪官的追一追吧。
对于外派的,一般也就是国企或超大民企的外派高管才可能。
普通华为中兴的工 ...

其实追贪官成本更高。搞老百姓容易多了。跑国外还是老百姓,追讨成本很低,一追一大把。政府英明,习近平英明啊。 中国富强不远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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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5 20:33: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lansejiayuan007 发表于 9-1-2015 22:29
中资公司在新加坡分公司的中国籍雇员,也不都是外派的啊。也有在新加坡直接找的啊,包括pr,ep,sp等。
这 ...

不管是拿什么签证,从中国政府的角度,只要你还是中国护照,就可以认为你在中国还是居民。
有网友认为如果证明在新加坡是居民,就可以跟中国政府证明在中国不是居民。这个想法很好,很可惜,首先1. 这里的居民是纳税上的居民,在新加坡是居民,不等于在中国不是。可以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2,不要以为目前没有在中国居住就不是。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你在中国的社会关系来认定。比如你父母在国内,老婆孩子在国内。你在中国有房子等等。

顺便提一下。中国纳税是向美国学习的。美国有收资产增值税的。哪怕资产不在美国,美国公民也要交。如果中国政府学会了这招,那么会怎样呢?比如,在新加坡买的房子,升值了也要向中国政府交税的。

祖国母亲啊,海外游子们看来是该向母亲孝敬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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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5 21:48:28|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WEI 发表于 11-1-2015 20:33
不管是拿什么签证,从中国政府的角度,只要你还是中国护照,就可以认为你在中国还是居民。
有网友认为如 ...

Way版,你关于居民的定义貌似不准确

我查到的是:

    1.居民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61/n812547/c108502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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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5 21:53:35|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brfish 发表于 11-1-2015 21:48
Way版,你关于居民的定义貌似不准确

我查到的是:

找到的关于华侨的定义: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来源:http://www.qhwq.gov.cn/html/4331/143675.html


所以貌似在新加坡过去两年住居18月以上的PR是不用担心被祖国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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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5 08:17:57|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十大盗 于 12-1-2015 08:19 编辑

纳税人的认定,和签证,护照,没绝对关系。
在美国,澳洲,你可能根本没这个国家的护照和绿卡,都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纳税人。通过居住天数和意向。
而美国绿卡和护照持有者,不管你住哪里,都被认定为美国的纳税人。

中国在跟美国学。[size=14.3999996185303px]中国护照持有者,在哪里都是被认定的中国纳税人。
美国强势推出了FACT.所有银行必须遵从。银行账户信息,要给美国。方便追查。中国还没这个能力(那些银行都需要进行美元结算,必须听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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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5 10:06:36|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brfish 发表于 11-1-2015 21:48
Way版,你关于居民的定义貌似不准确

我查到的是:


我前面说的不是定义。而是中国政府怎么认定的细节:

“二、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三)习惯性居处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
    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中国法律的情况是这样,理论上法律(比如税法)高于条例。但是实际上,执行的时候是以具体的行政条例为准,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行政通知。
法律上,海外中国人要纳税的法律早已经存在多年,一直没有严格执行而已。没有严格执行,就是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行政通知。
这次是否要落实?是否落实,引用法律(税法)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还是坐等行政通知,到时候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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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5 10:33:18|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 暂时老永久居民和超过5年的工作准证者是低风险。 但对税务的追溯,有以下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除非已近取得PR 超过 7 年。 或者,在新持工作准证超过 10年。 即便已经被认定为华侨,还是有可能要求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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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5 10:48:04|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brfish 发表于 11-1-2015 21:53
找到的关于华侨的定义: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而且你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住所,简单地说有房子。
广义的角度地说,只要你是中国人,你肯定有户口吧?别告诉我是黑户啊。
有户口,就有户口簿吧?
户口簿上面有你的地址吧?
这个地址是长期的吧?
那么中国政府部门根据你的户口簿说你在中国有住所,你能反驳吗?
你要反驳,你就是要承认你在中国没有住所,那你是想说你的户口地址是假的?你是想否认你的户口?

所以广义地看,只要是中国人,都包括进去了。

不过别太担心,法律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是一回事。还是坐等税务局通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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