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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的LTVP终于下来了,不过只给一年,过程是老婆(PR) sponsor申请,顺便apply short term stay一个月(很多人都指出了,这里不应该申请,直接导致后来要多去一次移民局),然后LTVP被拒,然后appeal,然后就转到我的名下(SC),这时因为short term stay到期了,只能去移民局又申请一次(到5月2号);后来过几天收到信,LTVP Approved in principle,给了一年;在网上预约,最早只能约到5月27日,那时我岳母之前的short term stay又会过期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岳母还需要去移民局申请多一次short term stay吗?从一开始到现在我岳母都在新加坡,也没出去。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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