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本周三(21日),代表新加坡出席本届联合国大会的新加坡外长维文(Vivian Balakrishnan),在一场全球死刑问题论坛中,当场反驳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对“全球废死”的呼吁,要求世界“尊重我们的司法主权与方式”, 并坚称死刑是新加坡抵抗毒品扩散、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手段。新加坡政府始终未签署、同意联合国两人权公约(注: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两公约”),是发达国家中拥护“死刑”最为坚决的国家之一。
目前正值第71届联合国大会召开期间,各成员国的元首与政府代表,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讨论各式各样的跨国合作与国际议题。21日的议程中,各国代表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参与主持下,于正式议程外举办了一场“全球死刑论坛”。
虽然论坛会场的布置中,明确写着“#终止行刑(#EndExecutions)”的宣传标语,但讨论的主题,却设定在受害者遗族安抚、犯罪者的未成年儿女安置,以及监刑者的身心状态与训练等周边问题。应邀发言的潘基文在演讲中强调了联合国支持废除死刑的一贯立场,并引用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通过的《62/149决议案》——要求全球各个未废除死刑国家暂停执行死刑—,并称部分国家坚守死刑的立场,让他个人感到“极端忧虑”。
然而潘基文与联合国官方的立场,却未受到与会的新加坡外长维文所认同。作为仍坚持死刑国家之一,新加坡官方至今仍未签属联合国两人权公约,对于2007、2008、2010、2014年间联合国大会多次的“暂缓行刑”决议,新加坡也都投了弃权票,坚称新加坡“有自己的作法,不会受其他立场左右”。
维文声称,“就我们看来——当然,我们虚心接受您们(联合国官方)的见解——但死刑的存在,对于毒品相关的犯罪与杀人犯,确实有相当大的作用,这也是新加坡之所以能与毒品说不、并维系新加坡安全稳定的关键。”
他还表示,新加坡死刑“绝对尊重本国的法治精神”,各种审判与调查都有着最为严格的规范,以确保每次判决的绝对公正与可靠,也因为判决的“精准”与强硬,新加坡才能在全球反毒对抗中一枝独秀,成为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们没有陋巷、我们没有贫民区、我们没有警察不敢去的三不管地带——死刑就是我们吓阻大型毒枭黑帮于新加坡生根的最重要工具,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能控制毒品问题的关键原因。”
于此同时,新加坡外长也对于国际社会高举的“废死招牌”有所不满,并强调“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有因其背景因地制宜的玩法”,而国际社会更应该做的是“尊重每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在过去几届联合国大会中,新加坡政府也曾多次表态,抗议联合国对于死刑问题“只顾废死说教,无意政策辩论”;但在多次的暂缓死刑决议投票时,新加坡则又因外交与政治考虑,总是投下“弃权”而非反对票。
仍维持死刑的新加坡,上一次处决犯人是在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以绞刑的方式处决了因强盗杀人而被判死的39岁男子Muhammad bin Kadar。这名男子在2005年在抢劫盗窃过程中以110刀刺死了69岁的女屋主。他最后在新加坡樟宜监狱被处决。
像新加坡这样坚持死刑的,大家都熟悉的还有中国,那么全世界其他国家都是何种态度呢?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96 个)比保留死刑的更多,根据刑法学者刘仁文教授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所以回答哪些国家保留并执行死刑更容易。根据 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统计,2011 年有 21 个国家(地区)实际执行了死刑:中国、伊朗、沙特、伊拉克、美国、也门、朝鲜、索马里、苏丹、孟加拉、越南、南苏丹、台湾、新加坡、巴勒斯坦、阿富汗、白俄罗斯、埃及、阿联酋、马来西亚、叙利亚。
如下图,蓝色区域为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其他三种颜色为仍保留死刑,但执行的程度不同。
中国最高法院法官何帆博士曾写过一篇叫“我们该如何讨论死刑”的文章,大致总结了双方的观点:
“废死派”通常分为三大阵营:
第一阵营赞成无条件地废除全部死刑,但必须延长重刑犯的实际关押年限,即“不杀长关”。我国大陆、台湾地区近年先后修改刑法典,提高特定犯罪的减刑、假释门槛,实际上采取的就是“少杀长关”策略,以避免“死刑太重,生刑太轻”; 第二阵营要求废除所有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过,在大陆,最难令公众接受的,恐怕就是“贪官免死”的后果; 第三阵营并不支持废除全部死刑,但认为现行刑事司法机制不够完备,不能最大限度上防止错杀,希望在完善防错机制前,暂停执行死刑。
支持死刑者,大致也有三大阵营: 第一阵营是严格的“尊重立法派”。那就是,刑法既然已经设置死刑,就应严格执行,轮不到法院以判决方式,变相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 第二阵营认为死刑“宜慎不宜废”,可以备而不用,但绝不能立法废除。万一发生“国人皆曰可杀”的犯罪,才适用死刑。 第三个阵营是旗帜鲜明地死刑支持者。
支持废死者的理由一般是:政府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旦错杀,冤死的生命无法挽回;判处一个人终身监禁,比一枪毙命更有利于实现惩罚目的。
赞成死刑者的立场,则完全针锋相对,他们认为:政府有权处死对社会或公众利益构成极度危险者;死刑仍具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错杀的几率微乎其微,不能为防止这样的小概率事件,阻止多数人正义的实现;凭什么用纳税人的钱长期供养一个被终身监禁的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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