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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iwen-Zhang 于 13-9-2017 17:34 编辑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PR在八月28号批了,但是我已经辞职了,公司定的最后一天是下个月十月6号。
我就去找公司帮我填EP152,公司昨天九月12号也帮我填了,我也有公司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单,但是公司把我十月6号离职的事情也报告给ICA了,就是说ICA已经知道了我十月6号就要离职了。
我预约了这个月26号去办PR的手续,我怕因为离职的事情ICA不给PR,我又接受了一个工作Offer,工资比现在高一点点。
现在我有两个选项:
选项一:26号去ICA办PR, 我有现在公司填的EP152,也有现在公司的六个月的工资单,有新公司的Offer Letter 或者签了字的合同。但是ICA已经知道我马上要从这个公司离职了。这个时候我可能只有新公司的Offer Letter 或者签了字的合同,EP还没批下来。
选项二:推迟去ICA办PR,等到我拿到新公司的EP卡, 和新公司帮我填的EP152,再去ICA办PR。
请帮忙分析一下那种相对会比较好一些呢?
非常感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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