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福兴111 于 4-7-2018 12:59 编辑
在一个商场里碰伤了小腿,当时的店员和经理都在场,承认是店家的责任,后来店员陪同我去医院看伤拿药,因为是轻伤,所以还能坚持去上班(项目很重要),但因为腿疼,工作生活肯定受影响,家里的活都要其他家人帮忙。
所有的医药费都是商店出的,去医院再次检查后医生认为伤势已经好了,经理给我看一张协议,说明店家已经付了医药费,让我签个名表示确定并不追究相关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因为腿疼而造成的工作、生活、精神上的合理赔偿吗?影响时间大约是6-7天。不知道根据法律,这样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