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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三年前老公用他PR的身份给他妈妈申请过LTVP,只批到我儿子三岁到期,而且是不能续签的。那时我儿子好像是已经两岁七八个月吧。感觉没什么用,就没要。现在公民批了,能以公民的身份再次申请家婆的LTVP吗?会被当做SPECIAL CASE 处理吗?毕竟当年是批过的,只是我们没要。
另外如果我(也是新公民)给我妈妈申请LTVP批准的话,因为我妈近期要来新加坡,想给她先申请。那我老公用他公民的身份能再申请他妈妈的LTVP吗?家婆要等年底才来。政府会不会觉得家里老人太多,就不批准我家婆的。我们家主要是需要我家婆来新加坡。所以她的LTVP 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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