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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两年前在paya leybar 附近租了三室两厅的房子,两年租约到2019年10月份到期。里面有写diplomatic clause即如果我离开新加坡那就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屋主,合同自动解除,见附件。 里面写了要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我7月初写了邮件给屋主告知我8月底离开新加坡。之后我还邮件推荐了几个房客给她,她回复邮件说不适合。我又追问她有没有找中介她回复邮件说有。这些回复让我觉得她已经知道我要离开新加坡并且同意这件事情。
我公司因为帮忙办理税务手续问题没法确认具体哪天是最后一天没有帮我出书面证明。所以我在8月初才把公司的书面证明通过邮件发给她。她以书面证明不合格为由拒绝,后来又说通知少于合同规定两个月的时间。
最后我没有交8月份的房租,因为她的出尔反尔让我觉得她真的是想多扣钱。我继续在房子里住了9天之后跟她约定进行交接。交接的时候她本人没有出现,她的两个亲戚还有她的中介来了,在我一再要求下亲戚之一和中介在交接书上签了名字。交接书的内容是说我终止了合同把钥匙还给他们,还有列出他们检查出来的一系列房屋的问题。
请问:
1.这种情况算是触发了diplomatic clause吗?按附件的意思是我要提供书面文件给她,我的邮件算吗?还是一定要手写签字文件,或者公司盖章文件?
2. 我8月份并没有交房租但是继续住了七天,合同里面有写房东有权利破门而入,我要给她利息等等。还有什么其他后果吗?
3. 合同实际终止时间算是在8月中我交钥匙的时间吗,还是8月初我把公司证明发给她的时间?还是我七月初写邮件给她的时候?
4. 如果她咬定我要付房租到10月份,我还要赔偿她屋子里的损坏,她可能去小额法庭告我,我现在已经回国还要特意跑去新加坡出庭吗?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如果我不出庭是不是直接就判定我输了,后面会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决吗?
在新加坡三年,酸甜苦辣自己知道。现在回国了最后一点事情还搞得这么烦。希望能碰到懂法律的同胞回复,我会把这个更新下去,希望对其他人也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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