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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务公司收费: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金额不能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12.5%,即一年期的劳务合同收费额为劳务人员一个半月的工资,两年期的合同收费额为三个月的工资,且该收费已包含了应转付给新加坡中介的中介费用。
2、新加坡劳务中介收费:根据2011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加坡雇佣中介法,新加坡劳务中介公司只允许按照雇佣合同或工作准证期限(以较短的为准),每年收取劳务人员1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中介费,且最多只能收取2个月工资额。如果雇主在6个月内提前解除雇佣合同,新方中介必须退还劳务人员50%的中介费。如果劳务人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或从雇主处离开,新方中介可不退中介费。新加坡中介的中介费通常由中国劳务公司转付过来,少数则由劳务人员携带到新加坡直接交给新方中介。
如果劳务人员与新方中介对中介费退款有争议,新加坡人力部将参考中介费收据和“原则批准信”上列明的新方中介费数额做出退款决定。因此,劳务人员向国内中介、新方中介缴纳任何费用,应及时索取收据,收据上应列明收费项目、数额、公司名称,加盖公章或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如无收据,在追索中介费时将面临很大困难。新加坡法律无法解决劳务人员与中国国内中介之间的中介费纠纷,劳务人员须回国后按照与国内中介签订的外派协议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追索中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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