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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水库] ”人权“反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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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04 01:32:1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中国近些年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罪名。多名法律专家呼吁,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在具体量刑中坚持「少杀慎杀」原则,警惕「重刑主义的抬头」。


    据香港大公报援引河北行政学院副院长刘日认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不加区别地对严重经济犯罪广泛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不一定能达到立法的初衷。目前中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六十八个,其中大部分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犯罪、盗掘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


    专家指出,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


    目前,对于包括贪污受贿罪在内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司法机关比以前更加慎重,司法人员严格适用死刑的观念有所加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认为,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


    刘日认为,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孕育这种犯罪的国家决策失误、制度上的漏洞、法律上的空隙、个人权力的干预、政府行为监督的匮乏等诸多社会环境。经济犯罪的更重要原因在于滋生腐败的制度,而不单单是几个腐败分子。因此,建立健全法制,真正依法治理,才是减少腐败、减少经济犯罪的根本途径。


    专家同时提醒,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始,在这一阶段,尤其要科学地把握刑法干预市场经济的度,不能对死刑控制经济犯罪的结果寄予过高的期望。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提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对于其它的非暴力犯罪,则可考虑逐步予以废除。


    专家期待,中国在二○二○年实现小康社会时,大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废止。


    赵秉志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的死刑,应当及时废止。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众接受,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其次,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治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刘日表示,死刑的直接结果是剥夺了罪犯的生命。经济犯罪的直接结果是取得非法利益,破坏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既然二者作用的价值不对等,就不能用死刑来预防和处罚经济犯罪。不然,就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因此,对经济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其最高刑应是无期徒刑。
[em15]
发表于 15-8-2004 01:33:3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em04],不好意思,第一次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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