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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晓林

[职场]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帖子关了,不再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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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05 18:21: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人好报 谢谢你一直的帮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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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05 23:37: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P>不好意思啊,我的权限不能发主贴,只好贴这里了。</P><P>这是我自己写的一点想法,仅供大家参考。</P><P>现在正直反日热潮,我建议大家言行一致对日,不要内杠了。屏弃前嫌,各退一步,化干戈为玉帛吧。好吗</P><P>我建议:如果日本再做出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任何事情,中国人民有权提出所需要的任何赔偿,只要合情合理。最近,看到在香港,一家人的大犬,活活咬死邻居的西施狗,造成女主人精神失常,男主任心脏病。提出要4000万人民币的赔偿。而且,专家宣称,非常合理。
而中国人民有任何感情上的伤害,可以根据上例提出赔偿。比如:慰安妇每人每小时包括人身和精神伤害至少1个亿美圆的赔偿。
先把日本罚到穷光蛋再说。
继续:
我认为联合国应该制定一项专门的法律:日本除了将从前所做一切罪恶用经济和领土形式制裁以外。还有,立刻将一切曾经杀害中国人民的犯人先处以鞭刑100下,再立刻枪决,并面向世界对中国人民道歉。而将来,一旦日本再作出任何伤害中国人民(包括感情和人身,领土)的事情,将被认为是犯罪,并执行主犯鞭刑或者死刑,并经济处罚,主权处罚,自由权处罚,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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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5 19:22:5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G好走,一直以来谢谢你了,,,,,你给了大家很多的帮忙,,大家都会记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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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05 14:42: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有些板猪真是有问题,这样的帖子尽然不给固顶了,可别给我说这里的资料过时了哦?嘻嘻,有本事你这个板猪也在这里发一个170页的帖子。</FONT></P><P><FONT size=4>给你献花吧 </FONT>[em22][em22][em22][em22][em36][em36][em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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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05 15:45: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废贴就是费贴,只有小林这根大树会有怨言。斑竹还算客气和宅心仁厚,如果换成我是本版斑竹,我连“精华”都不舍得留给他。</P>
<P>楼上的眼睛该不会是瞎的,里面还存有有用的信息吗?除了留下他到处向人吐痰,结果被人反击的铁证之外,大家还可以从那里得到什么信息呢?所谓“真金不怕火”,他为什么在本版从暂时网搬家回来,百废待兴时删帖子呢?</P>
<P>斑竹才真正是我的偶像,他的做法才真正是大快人心!小林子那170多页的贴子,会比得上斑竹在本版的置顶贴上的信息有用吗?</P>
<P>我承认自己是某人的马甲,虽然我前面大力捧斑竹,但绝对并不是他老人家的马甲。</P>
<P>[em01][em01][em01]</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4 15:47: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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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05 15:58:1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追浪</I>在2005-3-12 23:25:12的发言:</B>

<P><B><FONT color=#000066>最后  我想说的是 晓林的确有<FONT size=7><FONT color=#000000>霸</FONT><FONT color=#000000>坛</FONT></FONT>之嫌  仗着有点辈分  依老卖老  ........的确   他帮过很多人 为论坛做过贡献    但是也不能这样吗 ......</FONT></B></P>
<P><B><FONT color=#000066>我在这里强烈要求<FONT color=#d52b2b size=6>版主</FONT>要对晓林严加看管    让他继续更好的为大家发光发热  不要在往坛子里吐痰 .......</FONT></B></P>
</DIV>
<P>
<P>他回来还不只是在本版吐痰,还动用他的马甲与爪牙,到别的版去吐痰,把几个版主弄得非常头痛,连“站务管理”最近也特别忙,我还以为“华人网”开始进入文革时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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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05 16:55: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大树的眼睛</I>在2005-5-14 14:42:44的发言:</B>

<P><FONT size=4>有</FONT><FONT size=4>给你献花吧 </FONT>[em22][em22][em22][em22][em36][em36][em36]</P></DIV>
<P>佩服到家了——我以为你真的挺晓林哪,直到看到你把花插在〉〉〉热大便上!真是损到家了。狂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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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05 17:03:1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雷震子</I>在2005-5-14 15:58:17的发言:</B>


<P>

<P>他回来还不只是在本版吐痰,还动用他的马甲与爪牙,到别的版去吐痰,把几个版主弄得非常头痛,连“站务管理”最近也特别忙,<FONT color=#f70968 size=4><FONT color=#3809f7>我还以为“华人网”开始进入文革时代呢?</FONT>
</FONT></P></DIV>
<P>经典啊!
<P>我是长袍,雷兄估计也是某个大人物的外套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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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5-2005 22:40:5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晓林虽然我们曾经有过不愉快,但我还是谢谢你对我的有问必答.祝你一路走好![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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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5-2005 00:01: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cc size=5>想请教有经验的网友:</FONT></P><P><FONT color=#ff00cc size=5>女方,29岁.理工学院毕业,已经拿到PR半年,男方曾经拿WP,8年..38岁想申请注册结婚.已经去MOM拿了表格,可是上面有写如果申请人不被批准,将不可进入新加坡!打电话去MOM问他们的审核标准是始末?他说不便透露!</FONT></P><P><FONT color=#ff00cc size=5>所以迟迟不敢递交申请,</FONT></P><P><FONT color=#ff00cc size=5>很是担心,不知各位有啥高招?</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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