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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玩
那么多要求
估计都蛮足了你也不会找到个有感觉的
招者,寻而觅之;聘者,雇而用之。
既然招聘有雇用的含义,那么就要给与相应的报酬,否则,虽然算不上剥削(剥削至少还会剩下一点),但也是强迫。应次待遇问题就是被聘者的权利。同样聘用者也有相应的权利,觉得雇员不好,合同到期可以中止合约,如果“合同”没有法律效应,可以随时解雇。
哈哈...无所谓啦....
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理想...
今天听某某人说他/她的那个一定要怎样怎样的一大堆条件
明天看到他/她身边那个就马上晕倒....
有理呀!
先天性、后天性的眩晕症、心脏病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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