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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会目前正在全力推进神学思想建设这一历史性事工。神学思想建设所包含的内容很广,所涉及的命题也很多,包括如何树立正确的上帝观、救赎观、创造观、圣经观等等;神学思想建设的目的是为活跃中国教会的神学思考,建构中国处境中的神学,挖掘圣经中的时代信息,使中国基督教在这个时代有以告人的信息。基督教是一个提倡伦理道德、重视伦理道德的宗教。因为整本圣经充满了伦理道德的教训,而且伦理道德的教训在基督教传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福音书中记载很多耶稣阐明有关上帝的本性,上帝的国度,上帝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准则以及耶稣他自己的身份和使命的教训,包括耶稣的伦理教训。曼森(T.W.Manson)在他所著的《耶稣的教训》一书中指出:在福音传统中最确实的两件事是,耶稣曾经施教以及他被钉十字架。 只要我们细读四福音书,我们便会发现耶稣的教训实在占了很重要的地位。英国著名的新约学者杜德(C.H.Dodd)在他所著《使徒宣道及其发展》一书中也指出,在使徒时代有两种讲道方式:一是宣道(kerygma),一是教导(didache)。宣道是向未信主之人宣扬基督,教导则是对已经接受基督为救主之人的训诲,其内容主要是伦理教训,但也包含对信仰内容的解释。<br/><br/> 耶稣的教训是福音内容的一部分且占很重要的地位。从《马太福音》的内容结构来看,本福音书作者将耶稣的教训内容编排成五大段。在这五大段耶稣的教训中,登山宝训乃是第一段,而且是与伦理道德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一段。在耶稣的教训中,登山宝训中耶稣的伦理教训无疑是最受注意的。因为对基督徒而言,他们可藉此看出耶稣对旧约律法的态度(太5∶17-48),也可以从其中获得耶稣所指示的好些有关礼仪和伦理的准则(太6∶1-7∶27);另一方面,耶稣有关宗教和伦理的教训,给我们指明了一条努力追求实践基督信仰内容的方向,当然,耶稣的教训其意境之高实在令人钦佩和景仰。若曼·安德森(Norman Anderson)说,“毫无疑问,登山宝训是新约中最精彩的片断。目前,有许多犹太人也大体上同意克劳森纳(Joseph klausner)的论述:耶稣的伦理法则是崇高的,是希伯来其他任何伦理法则所无法与之相媲美的。”如果我们对登山宝训中耶稣的伦理教训能有比较深入的和正确的认识,那么就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领会耶稣的既简明又深刻的思想,从而全面正确理解耶稣的教训;而且对认识基督徒所肩负的使命以及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更好地传扬福音都是大有裨益的。<p> <strong>一、耶稣的伦理教训与旧约律法的关系</strong><br/><br/> 为了能够正确地理解耶稣的伦理教训,笔者先论述耶稣的伦理教训与旧约律法的关系。因为根据福音书的记载,耶稣的许多教训都与旧约律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探讨一下耶稣的伦理教训与旧约律法之间的关系。《马太福音》5章21-48节这段经文就一连六次记载了耶稣的话,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或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太5∶21-22,27-28,31-32,33-34,38-39,43-44)。从这一组对比的例证来看,耶稣的教训似乎与旧约的律法相左,它们彼此之间有差别;但是在《马太福音》5章17节记载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这里又显然表示,耶稣的教训与旧约传统有延续的关系。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因此,我们要探讨一下耶稣的教训与旧约律法的关系。<br/><br/> 第2世纪时期的马吉安(Marcion)认为,耶稣的教训与旧约律法之间极难调和。他大胆地把《旧约》扬弃,甚至连《新约》里面他认为含有犹太人的律法主义色彩的经文也删除了。第4世纪时期,有一位属于摩尼教派(Manichee)的浮斯都斯(Faustus)著书攻击《旧约》,认为新约教会必须抛弃《旧约》和《旧约》里面所描述的上帝。为此,古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写了一篇长文逐条驳斥浮斯都斯的谬论。在他所著《驳浮斯都斯》(Reply to Faustus)一文中,奥古斯丁强调,耶稣来不是要废掉旧约的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他从好几方面去说明耶稣如何“成全”旧约的律法,认为耶稣的教训并非与律法的要求相抵触,反而进一步地显示律法的原本用意。按照奥古斯丁的理解,耶稣并没有废掉旧约律法,他乃是成全律法,意思是带出了律法的精意,即连他在摩西律法以外所增添的教训,也并不与律法的原意抵触,只是使律法的原意更加明显而已。初期教父爱任纽(Irenaeus)在论到耶稣的教训时说,“这一切(指耶稣的教训)不意味着与旧约的训诲抵触,也不是要把旧的训诲推翻,像马吉安等人所坚持的;它乃是成全旧的训诲,把旧的训诲加以延伸,……使它的范围更加扩大。”<br/><br/> 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以及17世纪著名的圣经注释家拉碧德(Cornelius A.Lapide)都强调,耶稣的伦理教训不仅阐明了旧约律法的真实意义,而且超乎摩西的传统。依阿奎那看来,耶稣的伦理教训乃是一种新的律法,这种新的律法虽然是从旧的律法脱胎而来的,可是它显然代表超乎旧的律法之外的一种发展。拉碧德在解释《马太福音》5章17-48节那段经文时,他认为耶稣“成全”律法的方式,一方面是给予旧约律法正确的解释;另一方面又在旧约律法之外加上新的成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他们二人都认为耶稣的伦理教训与旧约律法并无抵触,可是他们强调登山宝训中耶稣的伦理教训超越了旧约摩西的传统。16世纪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让·加尔文(John Calvin)则坚持说,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的言论纯粹是摩西律法的真正解释。依他们看来,在耶稣的时代,旧约律法的精意已经给犹太教的蘩文缛节所蒙蔽了。耶稣所作的,不是废掉旧约律法,也不是给旧约律法加以补充,乃是阐明它原本的意义。马丁·路德在其所著的《登山宝训》一书中,他一再强调耶稣的用意乃是重新说明摩西律法的原本意义。他不完全同意奥古斯丁对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的解释。他说:“奥古斯丁用两种方式去解释“成全”这词,依他看来,“成全”律法的意思,第一是“补充其不足”;第二是在生活和行事为人中实现出它的内容。然而,他的第一个解释错了。律法本身是那么丰富,那么完全,毋需任何人加添什么,……因此无人,甚至基督自己也不能改进律法。”可见,马丁· 路德认为耶稣的教训不但不是废掉旧约律法,而且也不是给旧约律法加以补充,只是对旧约律法加以正确的解释而已。加尔文的见解与马丁·路德相同,加尔文在他所著的《三福音合参注释》和《基督教要义》两书中,他都强调耶稣来并不是要把旧约“不完全”的律法加以补充,而只是给旧约律法加以忠实和正确的解释。<br/><br/> 近代学者查恩(Theodor Zahn)、马丁·狄比留(Martin Dibelius)、亨利(Carl F.H.Henry)、和陶庇(David Daube)等都接纳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见解,认为耶稣重新建立旧约律法的原本用意。查恩(Theodor Zahn)在他所著的《新约导论》一书中辩论说,耶稣来并未废掉旧约的律法,在《马太福音》5章21-48节所提似乎相反的论调,只表示他对律法之正确解释,这种解释与犹太拉比的解释相对。耶稣的教训有时好像跟旧约律法有冲突(例如,论起誓,以牙还牙,爱仇敌的教训)。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便知道有时其实是延伸了旧约律法所指的方向,因而成全了律法,他决不是要废掉律法。他所针对的,往往不是旧约律法本身,而是犹太宗教领袖对律法的错误诠释或片面的教训。另外,近代有些学者如施拉特(A.Schlatter)、温滴士(Hans Windisch)和麦克尔素(H.K.McArthur)等认为耶稣的伦理教训虽然与旧约律法的精意并无抵触,但确实是超越了旧约律法。德国杜宾根大学的新约学者施拉特(A.Schlatter)在他所著的《传福音的马太》(Der Evangelist Matthaeus)一书中表示,他同意耶稣的教训与旧约律法的用意并不冲突,可是他坚持耶稣的教训超出了旧约律法的自然含义。依他看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所以认为耶稣的教训只是重建旧约律法的本意,乃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他们认为上帝的律法不能修改,摩西的律法是上帝的律法,因此它不能修改;第二,耶稣来不是要颁布律法,乃是宣传福音,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他的教训当作新的律法。哈维(A.E.Harvey)认为,耶稣的教训,表面上虽然与犹太宗教领袖的见解颇有出入,可是实际上与律法的本意并不冲突,在《马太福音》5章21-48节这段经文的六个相对的说法中,耶稣也不是攻击旧约律法;表面上看来这段经文似乎是向旧约律法挑战,可是《马太福音》作者在此之前就强调: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8)。可见,耶稣实在不是攻击旧约律法本身,乃是针对犹太人的“口传律”而发言,就内容方面,哈维认为,一个人如果按照耶稣在此的教训(吩咐)而行,实际上并不会越出律法的范围。马丁·狄比留(Martin Dibelius)也认为,耶稣带来的不是一套新的律法,乃是天国的信息。其目的是改变人,而一个改变了的人性所能作的,会比在旧的律法之下的人所能做的更多。曼森(T.W.Manson)在《耶稣的教训》一书中说,如果把耶稣的伦理教训当作一种新的律法,意思是把它当作旧的律法之修正和简化形式,或者把它当作另一套律例,用以取代摩西及其继承人所定下的律例,乃是错误的。<br/><b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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