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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這條移民法則 , 是否仍有效 ? (在新加坡網頁看到的) 新 加 坡 有 六 种 永 久 居 民 核 准 计 划 ,适 合 专 业 人 士 、大 学 生 和 其 他 拥 有 专 门 技能 的 人 士 。 1. 原 则 批 准 永 久 居 民 (AIP) 该 计 划 给 香 港 人 5 年 的 原 则 批 准 永 久 居 民 权 , 持 有 人 如 在 新 加 坡 就 业 或 将 其 家 庭 在 5 年 内 迁 移 至 新 , 可 申 请 永 久 居 民。 ****************************************************************** 我先生是香港人 , 我是台灣人 , 有一個小孩 , 打算到新加坡生活+創業(餐飲業) 但不知如何開始 , 可否指點 ..... 經洽友人獲告部份訊息如下: 1. 若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則直接洽報紙攤位租售廣告,便可前往探察後,直接議定租金並開業。廣告主有些為Agent,可提供攤位營運協助。 2.若為外國人士,則需辦理移民(或投資移民)取得PR身份後,依上述方式租攤位營業;另一方式為與新加坡人合作,借用其名義租用攤位營業。 如何取得PR身份? 拜託請幫幫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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