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律师朋友说,《关于南航认沽权证现金结算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关键内容非法!!<br/><br/>本文来自:理想论坛 www.55188.com 作者:权是权非 点击71次 <br/>--------------------------------------------------------------------------------<br/>原文:<a href="http://www.55188.com/viewthread.php?tid=2082047" target="_blank">http://www.55188.com/viewthread.php?tid=2082047</a><br/><br/>上证所于本月2日公布了《关于南航认沽权证现金结算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南航JTP1权证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南方航空股票(证券代码:600029)在该权证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这有什么意义呢? 无非将行权期限实质性地提前了数日,相应偷减了南沽权证的时间价值,在南航正股摇摇欲坠之时无疑是大大降低了发行人和创设券商的风险、让它们早点上岸,而这对广大沽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非法的。<br/><br/>权证本身是持证人与发行人或创设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双当事人约定,不是上证所所应干预制定的。行权价和结算方式是权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南沽发行之初已经确定,如行权日是2008年6月20日,行权价是7.43元,行权比例是1:0.5,行权方式为欧式(即行权期限只有一天,按约定价格行权),结算方式是现金。即使其中有些条款不明确,可以依法由双方当事人作补充解释(《合同法》第6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br/><br/>好了,来说说《通知》第二条的非法性。作为我们一般人的理解,既然确定了行权日是6月20日,行权的价格依据就应当是该日南航股票市场价,如果当日股票停牌(照理应该停牌)则应取前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你上证所怎么好取前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这恰恰又是单向有利于发行人和创设券商的合同解释),如果你取前半年的平均价格,那南沽老早就价值归零了,我们老早就不投资南沽了,而南沽目前的市场投资价值就是它有成为价内权证的可能,而且时间愈往后可能性愈大,不信你上证所延期南沽一个月试试看!!要不是受到某种市场操纵,南航股票早就该跌下来了。发行南沽权证的要约是一个格式合同,现在不经持有人的同意,谁也甭想改合同。<br/><br/>据一业内专家说,欧式行权方式并不神秘,其主要特征就是有一天的行权日,在行权日还是要依约定行权价行权,《通知》的根本问题是第二条篡改了现金结算方式的涵义,或者说是重新定义了现金结算。简单说,南沽580989原来的欧式行权、现金结算等主要内容的释明就是在6月20日这一天权证持有人将两份南沽权证和一份标的南航股票(600029)按7.43元的行权价沽售给发行人南航公司,持有人(行权人)得到相应的沽价现金,这个才是真正的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前段时间南沽超量创设,使得创设和发行的南沽权证数量按1:0.5行权比例对折后仍大大超过南航股票600989的流通份额而实际无法行权,涉嫌欺诈。不巧的是,南沽989不是象招沽997那样的深度从外权证,按目前(6月6日)南航股票10.35的收盘价,截止到6月20日行权日前的6月19日,还9个交易日,不消天天跌停,只要4个跌停就能跌进行权价而具有行权价值,特别是6月13日最后交易日后,主力可以集中资金阻击南航股票,按正常的证券市场规律很有可能使南沽成为一个价内权证。但是,如果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天大的笑话,市场实际上没有相匹配的足够的南航股票可供行权。而且南航集团会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找上证所理论创设制度,它可是国有大公司,流失的可是国有资产!上证所可能就吃不了兜着走了。所以,上证所就别出心裁地出了这份《通知》,记住,该《通知》第二条并不是欧式行权方式 、现金结算方式的应有之意或什么国际通行惯例,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而且极可能就是针对南沽580989的一个权宜之计!!<br/><br/>如果《通知》第二条中的内容在南沽发行时已由发行人提出和向社会公告,可以作为南沽权证的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而对持有人产生拘束。大家当初看到了这个公告吗??<br/><br/>如果上证所不立即纠正错误做法,不能保证我依法行权,届时我将起诉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br/></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00ccff">今天南方航空收市价7.39</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7 16:47:12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