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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3-2011 23:34:26|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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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心态有问题的人" => 不就事论事,给别人下定义。这个行为我最不耻了,很幼稚,水准低。
“就不要在呼叫满缠了” => 内容空洞没有具体所指,好像是夹杂私怨。正确做法是引用对方的话加以驳斥,比如我曾做过的引用:“某人说,小马哥打官司一定赢,输了的话也是因为小马哥的外国人身份(笔者:小马哥的对手也是外国人)”。
这个案子里从来没有任何官司,当事人也没有声称说要打官司,买卖个房子干嘛要打官司,这情况说了几次了你不听,非要要自作主张扯官司进来。请注意:没有官司!请提高理解能力!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什么“输"和“赢“。如果硬要讲输赢的话,这个情况是实际是“双输”。小马哥输了option fee,卖家虽然得到了option fee,但可能要分给中介一部分(通常是要分,具体还看个案),卖给第二个买家房价少了5K,还多花了3个多月时间。
“买个教训”+“买了宝贵的经验” => “认错”其实就是吸取教训的一种形式,坚持自己是对的,就表示不存在“教训”这个东西,同样的事情下一次还是要同样做法,很可能还是同样的结局。我建议这个教训是:下次同样情况,先执行OTP并申请禁售令,不要假想什么诈骗第三方这样离奇的事情来。
“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影响” =>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执行OTP和申请禁售令的时候就结束了,结果就是买家不买这个房子了。因素就只有两个:买家的自主判断(主因)和卖家向放贷公司贷款的行为(环境因素)。因果判断,以主因为准,环境因素仅供参考。
认为有风险不买一个房子,不存任何对错问题,按合同买家不执行OTP就行了,这上面大家都没错、都对。对错问题是在于,由这个案子引出的买家声称卖家“诈骗”第三方这样指控,这里就有很明确的“诈骗”与否和是否“诽谤”的对错问题了,这就是我前面帖子里讲的“对错”和“认错”的问题,被你偷换概念到买卖房子的对错里了,这个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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