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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atemouse

[房产] 专题讨论+法律见解,Caveat是个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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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1 22:08: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祈-福 发表于 27-1-2011 21:01
SLA负责审批:IF Cn(OTP)> 西格玛C1到Cn-1,则批准,否则拒绝。
律师和中介服务于B和S。:根据SLA是否批准 ...

有点问题,按caveat的定义,SLA批准时不可以存在任何caveat包括买家自己的Cn(OTP)。就是说债务问题必须是交到SLA前由律师们全部解决好了。还有如果有拖欠的政府的地产税等虽然没有产生caveat的钱也必须还清了才能交SLA批准。

正常交到SLA一定批准,不批准说明律师查证不完整,忽略了比如买家资格或卖家已破产这些问题。有问题的话律师应该提前解决,不能解决就要根据情况倒回了。

没有问题的话律师不会征求B和S的意见了,B和S想反悔的话,律师会警告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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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1 22:42:4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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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P后抵押贷款允许不允许我不确定,但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这点上应该没什么疑问。

"买家是担心,如果卖家不还贷, 则买家成了冤大头,因为他买的房子是抵押品"

caveat意义就在于房子是抵押品的时候是不能转让的,转让了的房子一定不再是卖家的抵押品了:卖家贷款还了,或者卖家另找一个房子来低押等。

买家没对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是不可能跑到无关的第三者买家身上的,否则就没有天理了。

如果因为某个错误,在债务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抵押品不再属于债务人(消失/转让),这个债务仍然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间,以及出错的人要对错误负责。无论如何者和买家无关。

一是要相信交易中自己是会被保护的。二是因为错误的认识做出的决定,只有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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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1 23:15: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27-1-20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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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说的对,在交易完成之前, 还是原主的, 没有疑问, 所以贷款并不违法, 只 ...

我也很想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警告。这个事情实在看起来问题不大,律师把可能性很小的后果夸大了?还是买家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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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1 00:12: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URA上公布出来的私宅交易数据都是根据CAVEATS LODGED, 这些数据并不涵盖所有的交易,因为有些买家如果全现金交易没有银行贷款的话,有可能是不会去LODGE CAVEAT的。

关于小马哥的案子,闹到这么沸沸扬扬的,我居然今天才看到,实在是太落伍了。。。说点旁观者的看法吧

买家跟中介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关系良好的客户关系落到现在这步相互敌视的地步应该都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买家的目的是为了买到中意的房子,中介的目的是为了努力工作靠正当劳动赚钱,任何一方应该都不想成为新闻的话题,故事的主角。但这样的事情地的确确的发生了,我觉得冷言冷语,相互指责,撇清责任都是没有用的。双方都应该积极的协调争取解决问题才是。

就事件本身来看,如果卖家意在骗取OPTION FEE 1%,应该是故意拖延不让买家有机会EXERCISE OPTION才对,但如果卖家同意延长OPTION PERIOD, 那应该说明这个动机并不成立。买家的担心应该是如果支付了接下来的EXERCISE FEE 4%之后,卖家携款逃跑,从此杳无音讯,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又或者担心卖家还有其他的债主,将来债主讨上门来?但之前很多人都分析过了,其实在新加坡,这种担忧应该大可不必,只要把钱交给可靠的第三方律师,百分之99以上的把握应该是能顺利拿到房子的。而且大耳窿事件其实是在HDB比较盛行,公寓有警卫把门,大耳窿应该是不会上门泼漆的:lol

真正追究起责任来,卖家是主要责任人,卖家不应该在已经决定卖房子之后还把房子抵押借贷。但从法律上看,在买卖交易完成之前,产权仍然在卖家手上,否则MONEY LENDER也不会借钱给他。他的做法只能算是不妥,未必是违法。卖家中介和买家中介,有可能是帮凶,也有可能是不知情者,但从现有的利益关系来看,我看不到中介能从现有的状况中获利,所以他们更偏向为不知情者。而事件开始过程中,买方中介的确也有提供协商方案,貌似也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感觉在这点上,买家有些一意孤行。但后来买房中介为什么神秘消失了,这段空档期的不作为才可能导致买家不满的关键。希望只是误会一场。

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买家,只有联合一切可联合之力量,比如中介,律师,为其所用,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像另一个帖中的xuemei姐,的确是大智慧,值得敬仰。一味的怨天尤人,怀疑一切的态度我认为并不可取。诉诸法律可能是解决争端的最后途径,但并不一定是最佳途径。

卖家现在的房子还在售卖,结合屋主抵押借钱来看,我个人认为这个卖家应该是最近手头很紧,有心要卖房套现的。现有的情况下,不如继续协商,争取能够执行OTP,免于被吃掉定金。新一轮的市场预测出来新一年的市场走势仍然继续走高。至于告上法庭,耗时耗力耗金钱,而且还成败未定。。。

新年快到了,和气生财,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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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1 00:20: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我很早就关注了。
当时我就建议买主赶快执行OTP。
可是买主说,如果执行OTP,就是刑事犯罪。是同犯。
后来我也不参入了。本来好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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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1 00:51:0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28-1-2011 00:36
建议啊, 只是建议:

既然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卖家也是无意之错,也想卖, 那么, 问买家, 如果还 ...

你说的这些话,你记得吗?我也已经在那个帖子说了。
可是被说成,要执行OTP,就是共犯。
好像建议他执行OTP,就是引诱犯罪。
买房完全陷进刑事犯罪方面去了。

这样外人当然不好说。

据说现在还有回转余地,关键在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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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1 01:58:0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28-1-2011 01:59 编辑

回复 conniesisu 的帖子

在解决问题方面上,我是比较能够理解中介的。

比如说,中介跟据经验提出两个方案让买家决定,方案一最好时是怎样最坏时是怎样,方案二最好时是怎样最坏时是怎样。买家这时会说不行,我要方案三这样这样做。中介这个时候会十分两难,按没有专业知识买家说的去做,很可能把事情搞坏。(看到中介帮买家翻译了他写的私人协议这件事,我就想象到一定发生了前面这个场景)如果是到强势的律师那里,绝对不可能让这样业余领导专业的事情发生。

关键的关键是一定要无条件的执行OTP,只有这样,律师和中介才能站在买家这边帮他解决所有问题完成交易。(如果非要附加自己的条件,很可能中介做不到、卖家不愿意,最后结果还是无法执行)

卖家一开始有“不妥”,但后来买家执行OTP上过多执着,所以现在球在买家这边,关键是要展现诚意打动卖家,事情可能会有圆满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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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5:33:2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rryma6002 于 30-1-2011 16:07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26-1-2011 18:49
最近狮城上有一个案子涉及到一个买卖中的房产有两个Caveat的情况。哇,可以有两个,Caveat似乎并不是原来想 ...


这么好的帖子,才看到,嗨,一声长叹呐,好贴,好贴,真好贴,不愧为精华!这坛子里怎么这么多世外高人啊!膜拜!(好久都没膜拜高人啦)
最近狮城上有一个案子涉及到一个买卖中的房产有两个Caveat的情况(好像就是小马哥儿分享的那个案例呀,至少差不多吧)。哇,可以有两个(在新加坡这种案例应该不是首次出现才对,“努力工作”告诉俺的),Caveat似乎并不是原来想的那样简单,引起了我的兴趣仔细研究了一番。下面的内容并不针对个案(出发点很好,具有一般性),纯粹从买家的角度就Caveat本身进行讨论,这些描述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网上资料的支持,应该是比较准确的。
Caveat翻译过来是“转让禁令”。是一个收费服务,受理机构是SLA(俗称土地局),客体/对象是地产,主体是任何人,没错,上面写的就是“任何人”,任何人交了钱后都可以针对一个地产发出Caveat,声称对该地产拥有价值多少的权益。但最近新闻讲新修改了《放贷人法令》,为打击大耳窿,好像是大耳窿不能再发出Caveat(哦,原来我那案例里的Caveat有可能是大耳隆发的?怪不得屋主东躲西藏的不肯说话呢)
Caveat的作用/效果是阻止地产的转让。如果一个地产上存在有效的Caveat,那么地产的转让就不可能被批准。所以一个Caveat一般是伴随着债务或其他权益的。一个地产上可以同时有多个CaveatCaveat是有顺序的。如果需要对一个有债务问题的地产清盘时,那么债务偿还顺序将会根据Caveat的顺序。(哦,Caveat有优先级,一语道破天机,完全懂啦J
现在很清楚了,一个房产转让交易,并不是简单的买卖两家交钱交房就完了,一定要把所有的Caveat全部解决才能成功。所以,一个房产上存在一个还是两个Caveat对买家来说是没什么差别的,一个是要解决,再解决多一个也没什么差。(的确如此)
具体的操作,大家一般都“交给律师做”(“一般”交给律师,那特殊的情况下交给谁),这个时候律师就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了。当年买房给2000块律师费实在不甘愿,现在看来律师在后面保证安全交易进行的查证和作为安全闸功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来说律师是可靠和理性的(但不绝对),但律师的客户有可能是不太可靠的,所以律师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作为安全闸控制好自己的客户防止乱来,一般做法是签了字才给钱(同意)或者给了钱了才进行下一步等,比较像支付宝这样的中间人角色保管着钱和文件来监督交易公平进行。律师如果出现错误,比如提前把钱给客户了,但没能从客户那里拿到签字造成对方损失,律师就要承担责任了。
网上查不到这些律师和律师之间进行的交易细节,所以,以下是个人推断出的最合理的流程,也就是所谓的个人观点(小弟敢问这位高人,“最合理的流程”与“个人观点”有什么逻辑关系)
设定一个交易情形:房产是P,房契是T,买家是B,卖家是SSP为抵押从两家放贷机构F1F2贷过款,F1F2分别先后(代表S)发出针对PCaveat C1C2TF1手里。我们简单一些,B没有贷款,BS都没有用CPF,所以只涉及SBF1F2总共4方及4方的律师,中介这个过程中作用不太,不需要涉及。B确定执行OTP,签字和交4%给自己律师再转交S律师,B律师作为买家发出Caveat C3,这时总共有3Caveat。然后,4方的律师就会进行“4方会谈”确定好交易流程(要是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律师之间交流起来很方便(同意,因为谁也忽悠不了谁,互相忽悠就是浪费时间),因为在专业上都是相互了解并且有行业规范的,相互之间会比较信任(信任到未见得,否则要白字黑字干嘛呢)
接下来最直接的流程应该这样,B律师拿到剩下的房款,B律师把钱分成三份分别给F1F2S的律师(看到这感觉,您讨论的情形和小马哥儿分享的案例好像不太一样)F1解除S债务并撤消C1T交还给SLAF2解除S债务并撤消C2S律师拿到S的签字,B律师撤消最后的C3BS双方的签字上交SLA批准。钱只在律师之间流动,如果中间任何地方出现问题,可以安全的倒回。直到最后SLA批准B拿到TSF1F2各方才从各自律师拿到钱。
风险讨论
11%(第一期价款)S自己收下了,这个风险律师无法控制。4%BS的律师间流动的时候,应该可以应B的要求对其风险控制(同意),就是双方律师协商只有交易成功后S的律师才把4%和其他尾款交给S。律师和客户串通,这个风险的可能性极低应该可以不考虑(同意)
2F1F2会不会不撤消C1C2阻止交易进行?交易之前,4方律师会谈会把P上的债务问题谈清楚的,如果B95%(一般性的案例,应该是99%吧,您为什么会认为是95%的房款足够还清所有债务,S就不需要另外拿钱出来还债,流程就很简单。B付的是总数,还完F1F2剩下的才是S的。F1F2收到钱自然会撤消C1C2F2拒绝收钱怎么办,因为此款是S借的,即使对任何一方律师,他们是否有权违背S的意愿来强行还钱?),即使捣乱B还可以申请庭令来撤消C1C2的。B是目标是买房子,不是打官司,尤其要避免bullshit般的民事官司)
3、为啥F2已经知道有C1了还会放第二个贷款?这个简单(因为 S F2 恶意隐瞒了房产P已售出的事实,并构成了欺诈F2的犯罪事实)F2可以从C1上看到F1所声称的权益,比如说是3年前声称40W,而当前P最少值80W(房价涨了嘛),然后查一下S的信用是否有拖欠贷款,最简单就是要求S提供最新的loan statement。没啥问题贷10WS,利息收高点3.5% p.a.,然后发出C2声称权益是12W
无论如何,本文都从根本上解释了Caveat这个深奥的概念,并提出了一般通用且有效的相关处理流程。在屋主没有欺诈故意的情形下,即 屋主想还F2的贷款但却没能力还的情况下,此流程有效。但是,在屋主带着欺诈故意的情形下,即屋主能还F2的抵押贷款但却不想还的情形下,恐怕就只有刑事诉讼的流程才能有效了。
最后,再次感谢 ratemouse 的知识分享,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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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8:38: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祈-福 发表于 27-1-2011 20:34
从头读到尾,楼主思路清晰,逻辑合理,理解透彻。

没有一点房产知识的飘过 ...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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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0:57:3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30-1-2011 22:29 编辑

回复 jerryma6002 的帖子

针对回复里唯一一个有问号的问题回答一下

问题: F2拒绝收钱怎么办,因为此款是S借的,即使对任何一方律师,他们是否有权违背S的意愿来强行还钱?

答:S或B的师律在交易一开始(即B执行OTP后)或中间问S要关于清理债务的签字,S拒绝签字导致交易无法完成,S承担所有交易过程的损失。比如包括,各种律师和中介费用,B延迟买到别一套房子的租房费用,B另买一间类似的房子付出比原交易价格多出的部分等等,总之S会赔很多的。

有了S签字,B或S的律师就可以把交易的房款还给F2了,还给F2的钱包括利息和规定的违约金等,F2没有理由不收。



最后终于找到你说的诈骗案的完整描述了:
"S 向F2 恶意隐瞒了房产P已售出的事实,并构成了欺诈F2的犯罪事实"

诈骗的主体是S卖家,行为是”恶意隐瞒”已签OTP的事实("已售出",不准确,买家还没执行OTP,交易没有确定,卖不卖得掉还没谱),最关键的是“被害人”是F2也就是放贷机构,不是买家

前面我讲了“隐瞒”一般不构成刑事罪,最多只造成交易不公平,是民事方面的纠纷,利益受损方可依法要求取消合同和/或索取赔偿。

所以,是买家B认为F2被S骗了,因而拒绝/不敢执行OTP。那么买家现在想要什么呢?从前面贴子看是买家B只想要围观S骗F2这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这知这个认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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