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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2 12:32:03|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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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次制作假证列为刑事案件的新条例,主要是针对用假证取得移民便利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类型的假证,例如在日常贸易往来中的假证,并不属于本例范围。
无论制作、贩卖、拥有,更不要说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取得移民便利都会列为刑事犯罪。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执行中几乎没有任何的缓冲地带。说明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前期的工作中有较严重的缺失。这部分就涉及到前期已取得移民资格的部分人士了。
99兄在三楼的回复中称不会追溯,这点有待商榷。当5年PR期满renew的时候,便是一次追溯的过程了。凡大放水阶段凭伪造证件移民的人士都会面对一次审核及追溯,除非此人主动取消PR离境。如果继续renew就是拥有假证了。(条例中没有提使用,只要拥有就已经抵触法律了)现在是2012年,距大放水阶段恰好是五年,大量PR资格开始重新审核。这些人就是本次条例的主要目标对象了,而非99兄说的主要针对本地人。如果一个人那个时候用假文凭获得PR资格,这个时候去renew的话,就要掂量一下5年PR和10年监禁的投资回报率了。
由近期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看,政府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针对现有PR重新审核。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永久居民增幅会显著放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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