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问题,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中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不同。在西方国家,甚至中国,越来越多情侣因为担心婚后的种种未知数,为了预防日后闹离婚的琐琐碎碎,因此流行签署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在新加坡,婚前协议书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没有任何制约作用。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的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者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前述)。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
所以,对你询问的问题,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决,没有统一的答案。比如有孩子没孩子,房产的归属或男方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可能很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