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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鼠爱小米

[房产] 公民婚前买的组屋,如果离婚,新加坡法庭将如何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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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7-2014 09:18:1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修订妇女宪章 或以需要而非性别 决定离婚赡养费

2014年07月24日  

执行离婚赡养费庭令未来可能根据男女双方的需要决定,而非单纯从保护女性权益出发,以性别为主要考量。
少数严重残疾或重病的男性,或能向前妻索取一定的赡养费。那些因前夫没有支付能力,无法获得赡养费的女性及孩子,或将在工作、住屋和孩子教育及辅导方面,获得更多社会援助。
配合新拟定的2014年家事司法法令(Family Justice Act 2014),执行《妇女宪章》的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展开公共咨询活动,探讨在明年初修订《妇女宪章》的必要和可能性。
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昨天举办对话会,与约30名较低收入的离婚女性讨论如何更好地协助受离婚影响的贫困家庭,降低没有赡养费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陈振声:需考虑严重残疾男性利益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陈振声昨天在对话会和与会者短暂交流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执行赡养费庭令或许更应根据双方的生活需要而非性别加以考量。他说:“对于一些极少数的特殊个案,需要考虑到男方的利益,这些男性可能是严重残疾或处于极度的困境中。”
目前在《妇女宪章》下,只有女性才有权利向男方索取赡养费。过去法庭在审理一些女方不需要男方支付赡养费的案件时,会作出“一元”象征式生活费给女方的判决,以保留女方日后索取生活费的权利。
将在下个月国会复会时进行二读的家事司法法令,致力于减轻离婚诉讼为夫妻和孩子带来的痛苦,并陆续实施多项具体措施,以孩童利益为重,改变家事案件中的敌对风气。
法令包括委任律师或社会服务专业人士为孩童代表(child representative),以便让法官更好地了解孩童的意愿;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在诉讼开始前必须接受辅导,了解案件对孩子的影响等。
陈振声指出,离婚程序完成后,除了让赡养费庭令更加行之有效,也要在男方无法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为女性和孩子提供更多支持。在加强法律的同时,也应加强来自社会服务机构和公民组织的援助。
家事法庭过去两年每年收到约3000份要求执行赡养费庭令的申请,其中约六成须支付赡养费的男性是低收入者。
《妇女宪章》2011年初完成修订后,加入更多强化执行赡养费庭令的条例。法庭也可通过罚款、判监和下令第三者债务扣押(garnishee order)执行庭令,并有权直接向中央公积金局索取拖欠者的就业资料,以执行扣押工资令。拖欠者也须向追讨者提供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并履行社区服务及接受财务辅导等。
其中通过信贷举报追讨赡养费的效果显著,过去两年半共有150名女性向受政府委托的信贷公司寻求帮助,123人成功追讨所欠赡养费。
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两年多前设立的赡养费援助中心(Maintenance Support Central)至今协助140份要求执行赡养费庭令的申请。
理事会会长马拉蒂(Malathi Das)说:“对那些无法支付赡养费者,不管有怎样的法令,他们仍没有支付能力。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女性和孩子的)情况。”马拉蒂也是资深家事律师,她说,所有与会者都想要自力更生,有工作和住所并照顾好孩子。她说:“离婚所造成的影响需要整个社区合力解决,没有神奇的单一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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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7-2014 16:35:3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eastman47 发表于 22-7-201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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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看徐若瑄找了马可波罗少东,才认识几个月就迫不及待地当人家女儿后妈,真是有意思,虽然是比较帅啦,怎么说自己也是一代“女神”啊,这么不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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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7-2014 19:21: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新天地 发表于 24-7-2014 09:18
探讨修订妇女宪章 或以需要而非性别 决定离婚赡养费

2014年07月24日  

将以需要而非性别来修正,,,,言下之意可能是不再是女性向男方索取赡养费,可能是男方也可以向女方要赡养费了。

点评

对的,对男人是利好,对女人利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4-7-201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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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23:59: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平等条约早该废除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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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14 00:17:4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女方有对家庭做出贡献,是可以要求分一部分的, 但是希望渺茫,主要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我有个同学,结婚的时候男方几乎全额出了房款,现金部分全出,CPF也出得比较多,女方的CPF也是男方给进的,因为女方没有工作。

所以即使是女方使用了CPF供房,只要男方提供了女方CPF是由他支付的,产权也可以归于男方。

最后的结局是,女方非要分房产,不分的话不同意协议离婚,要打官司。男方不想打官司,同意快到斩乱麻,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给女方10%的产权,CPF也不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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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14 05:06:30|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什么人什么话都敢说,这个施某我见过,嘴上能说,漂亮吗,哈哈!当年以发生关系必须结婚嫁人,却说美丽爱情!哈哈,真是网上无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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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14 14:53:3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mirshael 发表于 25-7-2014 23:59
不平等条约早该废除了

新加坡的不平等条约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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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14 19:25: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谦纭 发表于 22-7-2014 00:17
以个人经历加道听途说的分析,PR一方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争夺房产的希望很小,除非能证明现金缴交房款的部分 ...

各位好,我想请问什么是LTVP的母亲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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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14 19:55:3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duoxiang 发表于 8-8-2014 19:25
各位好,我想请问什么是LTVP的母亲呢,谢谢。

LTVP=长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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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8-2014 09:45: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谢谢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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