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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三哥

[狮城水库] 【转】女佣瘦剩29公斤,夫妇被指虐待女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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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5:42:39|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chisg 发表于 18-12-2015 15:34
美国的不退让法是硬性规定只要认为自己被欺凌了,就能自己用暴力杀死对方而无罪吗? ...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少年萨维德拉(Jorge Saavedra,当时14岁)遭到同校同学努诺(Dylan Nuno,当时16岁)及其同伙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谋杀罪名不成立。
法官原话: "(He) had more than enough reason to believe he was in danger of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she wrote in her decision.——“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Saavedra正处在死亡或进一步肉体伤害的威胁之中”。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bullying(台湾翻译成学校霸凌)引起的自卫致死案。读者们,你们在学校受过欺负吗?你们在受到欺负时,焦虑和感受到过压力吗?你们的学习受到过学校欺凌事件的影响吗?
——经事后调查,努诺对萨维德拉的欺凌是一帮恶少的共同行为,已长达一年之久,努诺是领头者,而学校也知道这一情况,所以该事件后学校也负有一定责任。总之,根据不退让法案,出于自卫的少年萨维德拉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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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6:03:13|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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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例子涉及人身攻击,是自卫致死案,但杀死同乡的案子并没有肢体暴力行为,而且被告当天是在没有被攻击的情况下预谋杀人,
所以你应该完整说明美国不退让法是否适用各种情况,是否只要声称曾经被言语欺凌,就是一定杀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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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6:26:46|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chisg 发表于 18-12-2015 16:03
你举的例子涉及人身攻击,是自卫致死案,但杀死同乡的案子并没有肢体暴力行为,而且被告当天是在没有被攻击 ...

杀同乡的案子,肯定不可能空口说就能当证据,更不能因此完全免责。我的意思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杀的人如果有过错,法律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这样就会给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做人要厚道,不要装逼欺负人,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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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7:14:15|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三哥 发表于 18-12-2015 16:26
杀同乡的案子,肯定不可能空口说就能当证据,更不能因此完全免责。我的意思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杀的 ...


在法律什,疑点利益是归于被告的,法官会参考各种证据证词后才下判,所以他才能免于死刑被判14年,所以证明法律还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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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7:29:28|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三哥 发表于 18-12-2015 08:09
就算怕输到了一岁半就要送去托管,一岁半之前呢,还有去托儿所来回又是谁接送?所以不可忽视女佣对孩子的 ...

一岁半前叫infant care. 之后叫child care. 再大叫student care。 PAP都给你规划好了。     
如果你怕孩子不习惯childcare,可以在十八个月时上那些像Talent Group的课先。可两小时也可半天。  

这不是怕输,如果有能力为什么不给孩子最好的。我们父母亲从小给我们最好的,我们也传承给我们的下一代。
再说新移民的后代要注意英文特别是口语,错了很难改。

孩子当然由老人接送了。孩子还不会开口说话时尽量不要给女佣单独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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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7:51:25|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chisg 发表于 18-12-2015 17:14
在法律什,疑点利益是归于被告的,法官会参考各种证据证词后才下判,所以他才能免于死刑被判14年,所以证 ...

这个杀同乡的案例判14年说法律是公正的也说得过去,毕竟杀了人。我认为最说不过去的就是本例中差点杀了人,并且是虐待杀人的,判的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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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8:28:18|来自:香港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后续报道,男雇主果然把一切都推到女雇主身上,又是强迫症,又是不知情,有些话一看就是假的。另外女佣中介也出来作证,这家伙之前雇佣的一个印尼女佣也反应过食物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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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5 19:09:47|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三哥 发表于 18-12-2015 17:51
这个杀同乡的案例判14年说法律是公正的也说得过去,毕竟杀了人。我认为最说不过去的就是本例中差点杀了人 ...

虐待制死,谋杀,误杀,自卫杀人,过失杀人,抢劫杀人,教唆杀人,差点杀了人和已经杀了人,都是不同的罪名,有没有预谋有没有意图,是否被激怒,精神状态如何,检察官和律师的能力,法律的修改,等等等等,都会影响到法庭的判决。

记得有个中国劳工抢劫德士司机,在车子内从背后连刺司机几刀,然后弃尸荒野开走了车子,本来被判死刑,但在新加坡修改死刑法后,以当时没有意图致死司机为上诉理由,最后改判终身监禁,
还有马来西亚毒贩,本来被判死刑,但在新加坡修改贩毒强制死刑后,以不是贩毒首脑袋和愿意合作为上诉理由,最后改判终身监禁,
死者家属和嫉恶如仇的人应该会对此感到愤怒不满,但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和自由主义者却觉得是进步,
所以法律无法满足所有人,但只要法律面对所有人时都是一样的标准,就不能说是不公正,
百姓能做的,就是呼吁立法者检讨相关法律的不足,加重或者减轻惩罚的程度。
但从目前的情势来看,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和自由主义者的声势是比较浩大的,
个人对新加坡司法未来能否维持一贯的严厉性不抱有太乐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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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5 19:48:04|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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