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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6 09:46:29|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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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郑丽颜 于 18-1-2016 09:55 编辑
所以说是聪明和尚念歪经, 或者说挂羊头卖狗肉咯.
P2P的愿意是个人对个人,点对点, 放贷人和借贷人直接交易
不是集中为基金的形势, P2P经理人只是中介, 无权管理资金, 不存在投资收益的问题.
如果基金经理通过P2P融资, 应该是做为第三方借贷人, 同样有资格限制.
借贷人和放贷人的资金都交付第三方信托, 借贷人提供还款保证和途径, 这样的话
1)P2P经理人无法卷款;2)借贷人跑路的话, 会影响他的信用, 以后融资困难, 同时借贷人借款时, 也应该有资格审核;
3) 非自然人的基金经理,企业,团体, 应该有更严格的保障措施-如资格审核,甚至保险和抵押
这些其实都在P2P设立的时候,就有了, 天朝的聪明人大胆'创新';突破极限而已.
P2P经理人的盈利来自于佣金(取决于大量) 而不是放款人的本金.
参考这个 : https://bbs.sgcn.org/thread-15860211-1-1.html
还有这个: https://bbs.sgcn.org/thread-155936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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