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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4-2017 14:09:42|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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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之所以这么问, 是因为确实之前有一个case , 一个人离职后在 non competing period的里面(就是公司支付50% 薪水) 的期间, 找了同行的公司, 被上家公司起诉, 最后居然公司败诉了。
那个员工的辩词就是: 这是他的专业 是他唯一会做的东西。 公司支付我50% 薪水不能够支撑他之前的生活水平。 这段时间如果不着相关工作 , 其他工作也找不到, 他还有一家老小好几个孩子要养。 反正最后公司败诉了 。 要不然就支付full薪水 要不然就停掉50% 的薪水并且让他随意找他想找的工作。
就是因为有这一个官司才让我对这个条约充满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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