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5-7-2018 17:59:29|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xyz012 于 5-7-2018 18:16 编辑
lpxx 发表于 5-7-2018 16:53
我觉得你可能没有理解你所帖的条例,33,34是指试用期过后,确认聘用的情况下才适用。35条已经明确了,试用 ...
这个并不矛盾,当然是以合同为准。以我们公司为例,通常三到六个月试用期,视职位而定。若提前结束合同,一般HR是一周前通知。正式聘用后,所有岗位通知期都是一个月,这些都在最初的合同中写明。
通知期对双方都是约束,不然雇员也可以拔腿就走,公司也会面临损失。可能这方面每个行业不一样,我们的部门通常需要比较长时间交接。有的时候合同结束,交接还没完成,公司会跟员工商量晚几天离开。当然,工资照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