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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19 00:59:32|来自: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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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
没有看到整个合同的原文,不能评论您的事情。
如果租约是1年的话,目前肯定还没有满一年。因为你的签约日期目测是2019年6月。
只能说,合约写的不够完整,有漏洞。
第六条应该写明如果租客提出终止合约,那押金怎么办,如果屋主提出终止合约,那如何赔偿。
现在这种写法,没有联系上下文的话,可以有不同解读。
不过,楼主,假如你是屋主的话,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不是说您。你想想屋主的心情。
屋主有间主人房空了,打扫后给人看房。
有一个租客来看房,6月15日看房,讨价还价后,双方同意,说好7月1日入住,一年合约。6月19日签约。
屋子给租客留着。空了半个月。
租客本来就只想租3个月的屋子,而且入住时间算好,比如7月1日到9月30日。只是故意写一年的合约。
于是,8月底提出1个月后搬家。
由于屋子有人住,状况跟空屋子不同,而且租客不配合看房。现在的市场,一个月根本租不出去。即使租出去后,新租客也不能无缝衔接。
那屋主无疑需要承担屋子再次空置的损失。
如果一年的合约期满,空置损失是可预测的。但是如果一年里遇到4个租客都是住3个月提前提出结束合约,那屋主的损失是什么。
屋主的不退押金,来源于此。
换位思考,你就能理解一些。
再次说明,只能说,合约写的不够完整,有漏洞。
第六条应该写明如果租客提出终止合约,那押金怎么办,如果屋主提出终止合约,那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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