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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od99

[职场] 英雄帖:纯逻辑问题,第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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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17:21:2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21-4-2011 18: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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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你还没有原作者的水平. 人家是讲的一个逻辑问题(尽管推理是错的), 你的根本连个正确的命题都没有, 还怎么谈逻辑? 你的原命题在哪里?是讨论而已。人家的原命题是法律本身,法律本身是正确的(不正确你也得认为它正确)。

再列一边,受不了了

如果这一条成立: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你是否可以按照上面这一条,顺乎逻辑地推出以下一条也成立?(唯一修改的两处作了黑体处理)
“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人家不仅第一条(即命题)肯定正确,后面的变化也不大,简单的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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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17:30: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魅力S射 发表于 21-4-201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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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不是什么英雄,只是个普通农民工,实在看不下去了,不吐不快。

我们不是在谈法律问题。仅仅是因为命题是法律中的一条,所以原命题肯定正确。仅此而已,后面的跟法律没有任何关系!再说一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
我的理解是一个直角3角形,在勾3(A) 股4(B)的情况下,一定是旋5(C)。如果是旋6或旋7都不能算直角3角形,即使外形很像了

你说的例子很好。勾3(A) 股4(B)的情况下,一定是旋5。逻辑上地说,如果不是勾3股4的情况下,是不是一定不是旋5?这就是原题目的本质意义:否命题是否正确

你能回答了这个,就知道,一条法律正确,是推不出来它的否命题也正确的!这就是逻辑。而原作者居然声称否命题也正确,恰恰犯了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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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17:36:4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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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新加坡政府只是规定新加坡人在本地于未成年发生关系是违法的行为,导致很多人去周边国家偷吃。后来才追加了在外地也是不合法的。

你这个说明一点,就是不可以通过原有法律,简单地置换一下条件就可以成为等同效力的东西。必须另外立法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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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18:01:5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推导什么了?真是莫名其妙,麻烦你再去看一下我的原帖。原作者有没有说什么逻辑不关我的事,我只是说明了我理解的某些歧义,你一定要把我的话当作什么逻辑来说,又把你自己的那些奇怪的推导当作不是逻辑?做人不要那么反复无常。

现在又说什么法律本身是正确的,不正确你也得认为它正确,啧啧,这话不是我一直强调的吗?怎么又变成你的论据了?你这人说话实在不着调,纯粹为抬杠而抬杠,前面说过什么都不记得了吧?

我其实根本不再想瞎掺合你的帖子,你那尊敬的大使馆同志早就用2个字就替你总结了那个乱七八糟的歪楼。只是看着你的贴子越来越好笑,才忍不住又回了一下。

我不跟你争了,你以后的贴子也别拐弯抹角的提到我,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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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18:07:1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21-4-2011 18:13 编辑
冏冏有神 发表于 21-4-2011 18:01
我推导什么了?真是莫名其妙,麻烦你再去看一下我的原帖。原作者有没有说什么逻辑不关我的事,我只是说明了 ...

兄弟,我只是说他的逻辑推导有问题,它误导某些人,仅此而已

大使馆的回答,不用你说,我昨天换护照的时候还问了,我也不想告诉你。因为那么明显的书面回答你都不承认。

我们在谈论一个简单纯逻辑问题。至于其他推导,可以另外讨论。
现在又说什么法律本身是正确的,不正确你也得认为它正确,啧啧,这话不是我一直强调的吗?怎么又变成你的论据了?你这人说话实在不着调,纯粹为抬杠而抬杠,前面说过什么都不记得了吧?


靠,成了你的专利了。我只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是否自愿。那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而执行部门确实也是按这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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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21:10:3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21-4-2011 21:19 编辑

哎呀,讨论开始歪了,还是赶紧回正题。

有些人没有从逻辑上来考虑,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容易混淆,因为如果你没有举一反三、或几乎没有反例的情况下,很容易误认为那个结论是对的: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不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前面说了很多遍,逻辑上推导不过来。这个是本贴的主题。

那么,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应该对呢,从实际情况或心理上觉得是对的。严格地讲是不确定。难就难在反例比较难找(如果有反例则肯定不正确)

我不说小孩国籍的问题,因为那个不是反例。比较难找。

如果一个国家,突然独立、或大赦,宣布给当地所有人以当地国籍,你不入还不行,这就是非自愿的一种特例,那么,中国国籍是否丧失呢?很难界定吧?这就是一个反例!

有可能你说这不太可能。只要说一个反例,不需要考虑可能性。其实当年很多人就这么入了新加坡籍、印尼籍、马来西亚。你也很难断定以后中国为了特别特别的利益,不会让西 x独立。

当然,这些当然是小小小小概率事件,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因为法律制定者觉得没这个必要,确实没这个必要,而且你也很难界定,必须要到那个时候才立法或颁布新的条例。

就如前面“魅力S射”举的例子,新加坡也有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当真正成为漏洞的时候,再补上就是。任何法律都是这样的。重要的是,需要明确规定的规定了就行(这里是自愿的情况,99.99%是这样的,小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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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23:34:2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山谷:我说 你有逻辑! 是否意味着, 我们都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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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11 10:20:5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冏冏有神 发表于 21-4-2011 14:24
"还有,大人加入新加坡国籍,必须退籍;小孩为什么不要?这个不就很简单地说明小孩是允许双重国籍了吗?"

...

我再说一遍,你这应用的不是原命题和否命题的问题,而是举例的问题。不要瞎搅合

原来的题目,只是假设第一条原命题成立,那么是否能推导出否命题也成立?是这么一个逻辑问题。

逻辑原理有很多种,这其实其中一种。比如,反例!如果我们能证明原命题有反例,那么原命题本身有问题。

根据这个逻辑原理(和原来的题目不是一回事儿啊,我先声名一下),我可以推断,《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定义都有问题,为什么?因为有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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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11 11:31:1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22-4-2011 11:33 编辑

《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这个有明确的反例!说了很多人会在那儿唧唧歪歪。
如果有人想知道我再说,毕竟离开了我原来的题目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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