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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英雄帖:纯逻辑问题,第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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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4:02:5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9-4-2011 13:16 编辑

这会要发英雄帖了!

本帖原来的第一个逻辑判断问题,不少网友没看明白。看来还是有点难度啊。所以,现在发布第二个逻辑判断问题,纯逻辑问题。如果能够答对的,请不吝接受我加为好友:D 详细题目在30楼: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4401446&pid=42473816&fromuid=85862




============= 以   下   原   帖 =================
提要:
简单地说,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问题。你不需要管前一句或后一句本身是否对,只是逻辑性地推断就好。


如果第一句成立:“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是否可以按照上面这一条,顺乎逻辑地推断出第二句也成立?(唯一修改的两处作了粗体处理)
“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然后,您带着您自己的答案慢慢看,看它为什么成立或不成立

=======================================
  一个一年多以前的关于小孩双重国籍的帖子最近又引起了关注,并争论不休。有些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些是鸡同鸭讲,所以,没什么意思。

  但其中有一个笔墨官司:文字识别能力的判断,却确实牵出了很多关于小孩国籍问题的更多知识。


  首先,这里小孩国籍的问题指的是小孩原来中国国籍、后来虽父母加入新加坡国籍以后,他们的国籍归属和以后成人以后的问题。
  笔墨官司是什么呢?
一段网友回复如下:
这个总算是条靠谱的说法。小孩子算不算自愿?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里怎么看待这个词,但是按照第9条反过来说,“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也成立,如果你去看看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几位官员合写的"关于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一文,人家早就看到这个不严谨的地方,而且警察叔叔早就有很粗暴的手段来堵这个条文的歧义。
说真的,我怎么都没看明白,第九条所为反过来说,别的条件没变,却可以得出相反的“不自动丧失。。。”的结论。我一开始一直以为他在蒙我
(第九条是这样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后来我google那篇他说的几位官员的文章的时候,无意看到这么一篇文章:《双重国籍讨论:国籍法第九条承认双重国籍和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矛盾》http://news.boxun.com/forum/201101/boxun2010/161108.shtml
这篇文章里写到了这个“反过来说”,即矛盾甲。而且也言之凿凿地说了具体“解决”方法是相当粗暴的。
这个跟前面有神讲的粗暴的手段来堵这个条文的歧义
是何其相似!
所以,可以认为那个所谓的“反过来说”就说明第九条承认双重国籍的出处在这里。下面,我仅仅讨论那篇博讯投稿。

矛盾甲是什么呢?下面是原文:
矛:
第三条说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铁板钉钉,无可商量。
盾:第九条说“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第九条,可顺乎逻辑地推出以下两条:
1)“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既然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未丧失,而他的外国国籍又是被外国当局承认,同时被中国当局事实上承认,因而这些中国公民就具有了双重国籍,中国事实上就承认了他具有的双重国籍。这和<<国籍法>>第三条产生了矛盾,称为“矛盾甲”。
2)。。。
这里说的是,根据第九条,顺乎逻辑的推出下面的““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句所谓顺乎逻辑推出来的,跟第九条就差两个地方,一个是条件由定居外国的变成了定居中国的,之后就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由自动丧失变成了不自动丧失!简单吧?
问题是,这么简单的糊涂逻辑,他怎么写的出来?条件变了,结论就一定相反?特别是这个是外部条件,还不是原因,跟结果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条件!
第九条是什么?在条件A情况下,因为B的原因,则得到C的结果。那么,在不是条件A情况下,因为B的原因,则是否一定得到非C的结果?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有人逻辑不强,我们再打一个简单的例子:
>> 在中国的地方,如果放了食盐的话,作出来的菜会咸
根据那个所谓的顺乎逻辑的推断,是否能推断出
>> 在外国的地方,如果放了食盐的话,作出来的菜不会咸”?
答案是什么?大家很容易地判断出来了吧。
逻辑,逻辑,这里的逻辑显然是错的,但这个低智力的人居然说顺乎逻辑就能得出,简直侮辱大家的智慧。这也就罢了,还真就有人就相信了,就看不出来中间的显而易见的错误,还根据这个错误来胡搅。害人啊,罪过啊,罪过!
其实,AC根本没有因果关系或其他有联系的关系,谈不上什么逻辑
我早就说过,互联网上很多很多的东西不可信,特别是一帮智力有问题的人还写那么多东西;错了也就罢了,还来很容易地害人!
该作者还神叨叨地说警察粗暴执法来解决这个根本就不存在的矛盾。能造这种谣,下次肯定能煽动砸烂公检法了!
智慧在哪里?悲哀啊,还要打这种笔墨官司。更好笑的是后面还有另一个推断!
发表于 4-4-2011 14:51:0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sleepy: 看不懂版主写此文的目的和结论~~
只想插一句, 怎么可以替换几个意思相反的词和插入几个"不"字就拿来做法律依据, 这是何等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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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4:53:2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斑竹完全可以在那个帖子里继续辩论,讲理

没必要重新开新贴,这样等于又开辟了一个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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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5:46: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上很多很多的东西不可信,特别是一帮智力有问题的人还写那么多东西”

这句话根本就是在说本帖阿。。。

点评

你先攻击别人.....版主就在讨论一个逻辑推理而已...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5-4-2011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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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16: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豆包妈妈 发表于 4-4-2011 14:53
我觉得斑竹完全可以在那个帖子里继续辩论,讲理

没必要重新开新贴,这样等于又开辟了一个战场 ...

我就是避免搞什么战场。这里是独角戏

我只讨论博讯网上的那篇文章,矛盾甲和乙。跟本网任何人都没有关系

大家都说和而不同。但这个博讯网上的文章,纯粹逻辑错误,特此研究一下。

之后,我再讲讲上海那几个官员的论文,对我也是新鲜事物,跟大家分享一下,没有对错问题。至少,我绝对不会提到任何本网网友的名字。

点评

食盐的特性不会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则有可能。所以用食盐来举例,本身就是逻辑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5-4-20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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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17:1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4-4-2011 16:22 编辑
emmer 发表于 4-4-2011 15:46
“互联网上很多很多的东西不可信,特别是一帮智力有问题的人还写那么多东西”

这句话根本就是在说本帖阿。 ...

本帖有不可信的,还是谁的智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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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20:0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vipyulf 发表于 4-4-2011 14:51
看不懂版主写此文的目的和结论~~
只想插一句, 怎么可以替换几个意思相反的词和插入几个"不"字就拿 ...

介绍两篇我新看到的东西与大家分享。

这是第一篇,是反面的。这位玩文字游戏还说是“顺乎逻辑地推出”,不得不记一下。

后面有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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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26: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4-4-2011 16:28 编辑

回复 lansejiayuan007 的帖子

戏都有散场的时候。继续不下去?那就散呗。

我有点怕:说了一句你是个好人,多少人来质问我怎么是和你一路的?是不是穿一条裤子?
不谈别的,只谈逻辑:你说矛盾甲的推断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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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29:3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ansejiayuan007 的帖子

得令。

不谈别的,只谈逻辑:你说矛盾甲的推断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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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6:41:5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4-4-2011 16:43 编辑
lansejiayuan007 发表于 4-4-2011 16:31
这个问题我就不搅和了。。。
我只关心如果以后定居在新加坡,拿到公民了,在本地孩子以后,想让小孩也有 ...
你最多和我搅和:loveliness:
你的问题后面会提到。
但如果你拿到公民以后再有小孩,小孩99%是不可能拿中国国籍了。这个目前是这样,也可能我理解不对。
否则,则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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