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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在今秋

[职场] [求助]偷跑回国会有什么后果?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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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2008 14:04: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春梦了无痕</i>在2008-2-28 12:45:00的发言:</b><br/><p></p>什么意思?<br/><br/></div><p>&nbsp;&nbsp;&nbsp;&nbsp; 意思就是举个例子讲:如果我的合同期是2008/1/15-2010/1/15日共计二年,今年4月份转正.合同上有以下两条条款:1、Termination:During probation,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service by giving to the other,in writing,one week's notice or wages in lieu without assigning any reasons,After probation,the notice period shall be one month or wages in lieu of notice from either party.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whether or not to offset your outstanding annual leave against notice of termination. <br/>2、Breach of Contract:If you did not fulfil your two years contract,you are liable to pay the Company your basic salary-in-lieu for the remaining incomplete months to the end of your contract expiry. </p><p>如果我想辞职走人,在试用期内我可以提前一周写申请就可以走了.但是如果我转正后想辞职的话,不是很难吗?如果说在这二年的时间内有一天想辞职回国内,只要我提前一个月写申请的话不需要赔款给公司的话就很方便了;但是如果是另外一种意思就算我提前一个月写申请辞职,没满合同期,我还是要赔款给公司那不是很惨...2008/8月份想辞职的话,到2010/1月合同才到期,那么离合同到期日中间还有那么多月要我支付底薪的钱给公司的话我不是很亏??这段英文可否理解为试用期过后只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就不用再交后续没做完的月份的钱给公司了?如果你想立即走人的话,就需要交钱给公司.是不是有点乱呀??我都晕了.<br/><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8 14:07: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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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2008 17:40: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爱在今秋</i>在2008-2-28 12:09:00的发言:</b><br/>good99兄,你真好.<p>1、试用期过后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不需要交赔款,我想呆到合适的时间再辞职的话就只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就可以走人了;</p><p>2、试用期过后无论你是否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那我还不如趁现在没有转正就提出辞职呢.</p><p>我来新加坡工作,飞机票是自己付的,公司只给我报销了一笔换EP卡的工本费.这样的情况我是不是就属于第1种情况呢??还是需要找个时间同公司HR小姐好好了解一下.免得自己吃亏!</p><p>good99兄,你说如果实在想走,根本就不用理第二条.那要怎么走呀???</p></div><p>我说的第二条是,根据你贴上来的,应该理解是“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不管你是否在试用期以内。</p><p>这个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如果你真想走,你只要提前一个礼拜或一个月辞职,基本上是毫无问题的,根本不用管那个“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的问题。那是不合理的,法庭或人力部都不会支持那个条款的。说的购明白的了吧?即使签了字,法庭也不会支持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东西的。</p><p>当然,好聚好散,你跟他们说明了了,他们应该不会用那一条难为你,甚至可以允许你提前离开。</p><p>说深入一点,“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这一条通常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呢?比如,公司送你去美国培训,三个月以上,那还差不多。是培训!如果是去干活,那也不成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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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2008 18:34: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了。。被第二条绑住了。。就算消极怠工被公司开除,第二条还是适用的。。。<br/><br/>签合同前怎么没有找人咨询一下?<br/><br/>就算你偷跑回国,雇主上告MOM备案,今生估计不能到新加坡了。<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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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2008 19:24: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good99</i>在2008-2-28 17:40:00的发言:</b><br/><p>我说的第二条是,根据你贴上来的,应该理解是“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不管你是否在试用期以内。</p><p>这个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如果你真想走,你只要提前一个礼拜或一个月辞职,基本上是毫无问题的,根本不用管那个“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的问题。那是不合理的,法庭或人力部都不会支持那个条款的。说的购明白的了吧?即使签了字,法庭也不会支持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东西的。</p><p>当然,好聚好散,你跟他们说明了了,他们应该不会用那一条难为你,甚至可以允许你提前离开。</p><p>说深入一点,“没做满二年合同期都要交赔款的”这一条通常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呢?比如,公司送你去美国培训,三个月以上,那还差不多。是培训!如果是去干活,那也不成立。</p></div><p>&nbsp;&nbsp;&nbsp; 谢谢good99兄,那么我就放心多了,在试用期的这段时间就好好工作,看看能不能很快适应这边的工作,如果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决定留下来,呆满合同期;实在没办法呆下去的时候,转正后看看情况再提前申请辞职走人算了...希望能往好的方向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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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2008 09:50: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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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2008 10:31: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good99</i>在2008-2-29 9:50:00的发言:</b><br/>good luck</div><p>&nbsp;&nbsp;&nbsp; 托你吉言,希望一切好运了.问过公司一个马来西亚华人,他说可以提前一个月辞职的,只是说没有做满合同期以后要来新加坡就很难拿到准证了.所以先在这边做着,慢慢适应.公司管理很乱的,刚来一个营运经理,做了一周就辞职走人了,前面来了一个HR的经理,没做多久也辞职了...所以我先混着...实在不行也撤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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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8 13:46: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种雇佣合同也不是可以随便起草的,最起码要符合这这的劳工法律</p><p>我觉得你还是去人力部关于第二条咨询一下,认定有效与否再说</p><p>你们签的只是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另一回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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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08 18:16: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签的合同这两条有些矛盾。通常新加坡的工作合同(我所知道的)是要么第一条(permanent staff),要么第二条(by contract, 在我们公司,是职位比较高的管理层人员)。建议你到HR问清楚,好聚好散。不赞成偷跑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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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08 15:31:0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LZ,我目前只是有这样一个离开的想法,但并没有实施,希望在后阶段能够顺利适应这边的工作环境。如果现在去HR问这个问题,会不会影响不好呀?因为我尚在试用期。公司其他人签的合同不知道会不会也有这两条规定,反正我的就有这两条。过去公司上班也只是一个普通的Process Engineer而已,算不上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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