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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鼠爱小米 于 8-10-2009 01:43 编辑
我们是外国公民,在新买了新公寓,买卖双方签合同时约定 6 WEEKS FROM THE DATE PURCHASER EXECISE THE OFFER 内结束所有手续。
现在问题来了,我们的律师告知我们,由于对方一些资料上的问题,他们需要10--12个星期后才能完成所有手续。
我们已向现在租住的屋主提出了下个月初的退房要求,并且得到了同意。如果我所新购的房子不能如合同所约定交房给我们,我们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毕竟都是关系到钱的事儿,心疼着呢,各位达人,类似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买方提出赔偿租金的请求吗?
或许,他们是否可以先让我们搬入新居?毕竟那儿现在是新房空着,闲着也是闲着嘛。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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