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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1 11:20:59|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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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冏冏有神 的帖子
“退籍证明”,或许我理解错。你把它列在那个文章的建议之一,并且说事实上已经实施。那文章2004年发表的,我还以为你在说这文章发表后,其中某些建议已经被采纳。。。
理解错否其实问题不大,但最好不要张口就骂。
重要的是方法问题。没有明说因为什么而“已经被采纳”,你就不可以简单的认为是因为前一句的原因,所以就一定能得出因为前一句而“已经被采纳”,这样的推断方法是不正确的。
就比如是那个第九条,只规定了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该怎么样;但你不能够说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就一定不该怎么样。没有这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
这是方法问题!方法错了,得出的结论就很可能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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