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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5:41:45|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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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2-2-2011 12:02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8-2-2011 13:02
借贴下:
《合同与中介法案》说一份合同,在双方都签字后,合同就即时生效,或者是按照合同上面写明的日 ...
非常有道理,站在常识/常理的角度,换位思考可以帮助得到最准确的分析从而做出最佳的应对策略。
相反如果买家一直要坚持不合常理的论断和推测:
比如一,自创“暂停OTP”执行。
比如二,一个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就认为合同全面生效,自认为正式买家兼物权所有者。
比如三,一个荒唐的“诈骗案”中“被骗”的受害者没有遭受损失,没被骗的非受害者因前者的“困扰”遭受了损失,“诈骗案”的存在既无本人目击也无直接证据(要写这个“间接诈骗”起诉书,检察官会哭的),“诈骗犯”还善意的在OTP过期后给延长了10天,依然咬定这是一起“诈骗案”。
比如四,对各种合约都是定有时限的情况视而不见,不但自己让OTP过期,而且想象卖方可随意违反合同时限(在时限内签字授权律师清理所有债务完成转让手续)任意拖延,不但相信卖方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反而还可以从中得利,从而坚信自己面对巨大风险。
比如五,一个房子上存在两个贷款,却一直在纠结于第二个贷款坚持让卖家先还,可是如果卖家不想还的话,只要有第一个贷款就够了,第二个贷款存在与否完全不重要,况且拖延的方法不只拖延还贷款这一种,总之就是不分重点不讲逻辑不顾常识不考虑情况的干活。
这样的行为方式得到的任何结果,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了:“自作自受”。
说了不再讨论以前的案件了,以上用5个“比如”的抽象假设手法总结了一下当事人的5个逻辑矛盾和判断错误的观点,算是回应了116#的当事人分析。在旁人多次指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始终如一坚持其每一个观点绝不改变,因此,这个案件没有讨论的价值了,那就坐等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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