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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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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09:49: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gel_luo 于 8-2-2011 11:58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7-2-201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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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讨论案件过去的部分。


哈哈,其实我也算是歪打正着,主要是看房子的时候自己没有留心,只好事后补救了。

不过我觉得不需要那么谨小慎微,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为了便宜又好的房子,搏一搏是值得的,有时候未必就会遇到最坏的结果,撑死胆儿大的嘛。

到目前来说我对自己的房子还算满意,而且也从来没有大耳窿来骚扰过,邻居也都很和睦。

点评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句说的好。所以说,遇到情况一定要先分清,来的到底是兵还是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04
赞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2-20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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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0:45: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8-2-2011 09:55
angel_luo  我的故事太冗长了,那个帖子太长,从头看起的话怕你没有耐心哦。。。

俺有的就是时间--边上班 ...

哈哈,好嘞。那你去这看看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577200-1-1.html

点评

更正: 显示全部帖子,在615#。 显示该作者,在218#。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17
看来,新加坡这里的犯罪成本果然不是一般的高啊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08
谢谢你的长贴。#218楼“《合同于中介法案》和《新加坡房屋法案》说,任何中介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将被罚款5000元和监禁6个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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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1:32: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去看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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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4:15: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8-2-2011 13:02
借贴下:

《合同与中介法案》说一份合同,在双方都签字后,合同就即时生效,或者是按照合同上面写明的日 ...

回到原点。
执行买卖合同。
otp的第一次签字是意向书。
第二次执行才是合同生效。

点评

otp签字是有顺序的,房东收订金,先签的,房东签了,就是要卖的,不卖绝对违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2-201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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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5:41:4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2-2-2011 12:02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8-2-2011 13:02
借贴下:

《合同与中介法案》说一份合同,在双方都签字后,合同就即时生效,或者是按照合同上面写明的日 ...


非常有道理,站在常识/常理的角度,换位思考可以帮助得到最准确的分析从而做出最佳的应对策略。

相反如果买家一直要坚持不合常理的论断和推测:
比如一,自创“暂停OTP”执行。
比如二,一个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就认为合同全面生效,自认为正式买家兼物权所有者。
比如三,一个荒唐的“诈骗案”中“被骗”的受害者没有遭受损失,没被骗的非受害者因前者的“困扰”遭受了损失,“诈骗案”的存在既无本人目击也无直接证据(要写这个“间接诈骗”起诉书,检察官会哭的),“诈骗犯”还善意的在OTP过期后给延长了10天,依然咬定这是一起“诈骗案”。
比如四,对各种合约都是定有时限的情况视而不见,不但自己让OTP过期,而且想象卖方可随意违反合同时限(在时限内签字授权律师清理所有债务完成转让手续)任意拖延,不但相信卖方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反而还可以从中得利,从而坚信自己面对巨大风险。
比如五,一个房子上存在两个贷款,却一直在纠结于第二个贷款坚持让卖家先还,可是如果卖家不想还的话,只要有第一个贷款就够了,第二个贷款存在与否完全不重要,况且拖延的方法不只拖延还贷款这一种,总之就是不分重点不讲逻辑不顾常识不考虑情况的干活。
这样的行为方式得到的任何结果,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了:“自作自受”。

说了不再讨论以前的案件了,以上用5个“比如”的抽象假设手法总结了一下当事人的5个逻辑矛盾和判断错误的观点,算是回应了116#的当事人分析。在旁人多次指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始终如一坚持其每一个观点绝不改变,因此,这个案件没有讨论的价值了,那就坐等结果吧。


点评

“那就坐等结果吧”:等什么结果?你的预期就是定金被没收了嘛。不过这个事在1月10日就已经发生了。难道你穿越时空发的这个贴,你到底是人是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48
“自作自受”:感觉你的情绪不小啊,瞧这年让你给过的,至于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39
“况且拖延的方法不只拖延还贷款这一种”:原来你也知道这是一种恶意拖延的手段啊,差点低估你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37
如果一点善意的假象都没有,那还叫诈骗吗?那不成偷窃和抢劫了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33
“诈骗犯还善意的在OTP过期后给延长了10天”:何止啊,他还“善意”的签了otp呢,“善意”的从moneylender那借钱,“善意”的答应5月11日将会还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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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16:18:4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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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为什么不再重复讨论。以前我在F\L/G网站上和他们辩论过一段视频是“神迹”还是数码相机上的固有现象。感觉和现在情况非常相似,不管是上传亲自用数码相机重复的现象,还是引用相机说明书,或者分析各种截图,仅仅是要说明“有可能”不是神迹而是数码相机现象,当然结果就是一切的讨论对他们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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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1 23:53: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sgcid  otp签字是有顺序的,房东收订金,先签的,房东签了,就是要卖的,不卖绝对违约。  发表于 8 小时前

OTP是确保卖家一定要卖给买家。但是如果买家在一定时期内不执行OTP,过期就失效了。
所以只是意向书,给买家一个考虑的机会和冷静期。
真正的买卖合同是执行OTP。
只有执行了OTP,房子才能确定是买家的。
而且在HDB或者私人产业登记处,很快就会出现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
在还没有完成最后买卖以前,就可以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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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2:27: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9-2-2011 09:31
这个我又糊涂了--如果卖家玩花样, 让买家无法执行OTP怎么办--这是可能的,因为不执行不生效啊--是否有条 ...

卖家签了otp,他就玩不了花样了。只要卖家签了otp,主动权就在买家手里了。
你可以看看(无产阶级)和(熊猫妹妹)的帖。
我记得好像(无产阶级)的帖里,卖家想反悔,但是,买家不同意。所以,买家以低过估价买到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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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2:41: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9-2-2011 13: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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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xuemei例子:对手是老道的中介,而且存心欺骗,都耍不出什么花招,乖乖把房子转让了。

如果OTP原件在自己中介手里,中介和卖家没有串通。执行OTP,自己和见证人同时在上面签字,把钱交给自己律师,这两件事情卖家没什么可能阻止的了,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最后自己律师把OTP卖家联交给卖家律师,这个也不好阻止。

点评

“都耍不出什么花招”,那说明对手还是不够老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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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3:51:0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9-2-2011 13:53 编辑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卖家如果以阻止为目的,只能用极端手段才可保证对方不执行,可以让自己资不抵债破产,自杀,派杀手,炸房子,用魔术幻术让OTP消失,或者下降头、制造凶宅、破坏风水等(如果买家相信的话)。

卖家不以阻止为目的,那就应该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想不到能不付出代价白白赚一笔的情况,如果有的话大家都去这么做。

最后只有卖家就是变态纯粹无聊,把空调拆了?搞些破坏满足破坏欲?这些常规手段对买家起不到什么作用,交易进行中可通过律师要求恢复原状或保留索赔权利。

点评

“不付出代价白白赚一笔的情况”,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当然不可能,因为犯罪都是有成本和代价的,而这种代价通常又不会仅仅局限于世俗法庭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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