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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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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4:46:0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1、期限内任何时间买家只要有见证人和律师就可以进行前两步签字和交钱。最后一步送达卖家律师,没成功一般也不是买家责任,已经可以直接申请buyer caveat了。

2、应该以起草确定OTP内容的时间也就是OTP上写的Option Date为开始,双方有什么附加问题都先谈好写到OTP里,比如转让的公寓带不带租户和租约。卖家签字后OTP一般不得更改,也就是双方的转让价钱和转让内容已经确定不得更改。

点评

“双方有什么附加问题都先谈好写到OTP里”:你错了,签otp前,“努力工作”曾一再声明,otp合同都是绝对标准的,不允许做任何更改和附加条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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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5:02:3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9-2-2011 13:56
谢谢回复, 但俺没问这些问题啊!

我只想确认下:

你说的第一点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

因为EXE OTP其实就是OTP的最后一页,如果卖家签OTP的时候顺手把最后一页也签了,然后OTP到了买家手里放着,给买家去考虑,那么这就可以说是卖家即刻决定了,没有冷静期了。

如果卖家没有参与执行OTP,那么也可以说是有冷静期,他不想卖的话,可以通过商量,退钱给买家,或者加适当的赔偿。只有EXE了OTP,买家才能有把握说基本上控制了这套房子。

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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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16:27:0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9-2-2011 15:07
这样啊, 如果卖家在最后关头才签那一页,而买家没时间执行了, 怎么处理啊, 谁的错呢?

可不可以说,  ...

所以买家要掌握主动权啊,要确保卖家签字以便执行OTP,我那时候就是这样,不停的催。

如果大概到了第10天,卖家还不签最后一页的话,就要打电话通知HDB了,要求有关部门介入。

OTP每一页都要签,不然确实不生效。不存在买家不签OTP的情况,买家给定金的时候肯定就是已经先单方面签OTP了,不然给了钱而不签合同的不是傻子吗?钱白送给别人了。

所以,只有卖家在最后一页签字了,买家才把另外一部分定金给卖家,这就是确保执行EXE的保障。一般情况下,只要卖家同意卖房子了,他们就会全部从头到尾签完的,没有考虑好的话,是根本就不会签的。因为只要没签,卖房的冷静期是不受控制的,所以很多中介都是要求买家先放张支票在卖家手里,卖家想好了就收下签字,没想好就退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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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22:21:3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熊猫mm,八卦好奇的问一下,你的房子是法官代替失踪的男屋主签的字,OTP成立。有没有问过你们的律师这个卖房款最后会怎么分的呀?是女屋主全拿走?还是交给法庭替男屋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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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方的律师保管,如果男方因失踪宣告死亡了,按继承顺序交给他的亲人。我的个人理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9-2-201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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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1 22:57:4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9-2-2011 22:21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熊猫mm,八卦好奇的问一下,你的房子是法官代替失踪的男屋主签的字,OTP成立。有没 ...

CPF部分进回各自的户口,按以前交钱的比例。 现金部分法庭协调,看他们夫妻要怎么分,应该办理离婚的时候就已经把这一条怎么处理写好了。

点评

关键是男屋主失踪了,这部分现金要去哪里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9-2-201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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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11 15:59:5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ma6002: 没要求那贼厨子去还钱,只是要求他同意买家替他还钱,就连这,都被他拒了。所以贼厨子缺的根本不是钱。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14#pid40399817

不知道事实到底是什么,我不是那个厨子,不知道厨子怎么想。

但是如果换了是我,一个不认识的人要帮我还钱,我也不愿意。

点评

如果真是这样, 那根据你楼里的 《合同中介法案》,屋主的中介直接就可以去坐牢了。这事儿还真就越搞越复杂啦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7:32
怎么是不认识呢,卖家买家都出现在了同一个合同里,而贷款抵押的又是合同标的物,何来的不认识?难道你说,那签otp收定金的人不是真正的屋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6-2-20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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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11 17:41: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angel_luo 发表于 16-2-2011 15:59
jerryma6002: 没要求那贼厨子去还钱,只是要求他同意买家替他还钱,就连这,都被他拒了。所以贼厨子缺的根 ...

厨子此刻应该在想,“ 那子弹还要飞多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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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1 10:02:5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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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ma6002:怎么是不认识呢,卖家买家都出现在了同一个合同里,而贷款抵押的又是合同标的物,何来的不认识?难道你说,那签otp收定金的人不是真正的屋主?  发表于 昨天 17:30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17#pid40753506

我的意思是说,人家和你非亲非故,不是你offer了两万块钱,人家就非要向你借。如果他认为自己通过自己的方法最后可以解决这笔钱,干嘛非要问你借?你只是一个买他的房子的人,他本来也就不认识你,连朋友都谈不上,不跟你借钱很正常。

屋主的中介有没有达到可以去坐牢的地步,这个也不是看某一条条例就可以断定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中介有义务提醒你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变化,但是只是义务。如果变化不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却对你造成了困扰,只能说他是有职业道德操守不好的问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我买房的时候,屋主离婚,屋主失踪,屋子遭遇过大耳窿骚扰,这些中介都没有提起过,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烦恼,但是他也没有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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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1 13:41:4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rryma6002 于 17-2-2011 13:41 编辑
angel_luo 发表于 17-2-2011 10:02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jerryma6002:怎么是不认识呢,卖家买家都出现在了同一个合同里,而贷款抵押的又是 ...

情景一,假设有个卖家的房子已有两份抵押(2caveat),一个欠50万,另一个欠$100,他签属otp的条件是,同意买家及相关律师清欠其第一份抵押(50万),同时主张$100的那个抵押贷款必须由其自己来还,绝不授权给买家及相关律师来操作。结论,这个屋主应该是个非典型的精神病。

情景二,假设有个卖家的房子有一份抵押,欠50万。收定金并签了otp后,立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速,又擅自单方面抵押贷款$100,同时产生第二个caveat(涉嫌欺诈善意第三方)。之前签署的otp只是授权买家及相关律师清欠其第一份抵押贷款50万。但对于其第二个$100的非法的抵押偿还的权利,拒绝授权给买家及相关律师。结论,这是个典型的犯罪分子。

大家都认为你是个曾完胜过对手且有大智慧的买家,相信你理解以上两个情形应该不费吹灰之力。

Btw,在小马哥的案例里,目前看不出中介有问题。说屋主中介 JoeyTanLeeSiyuan 直接去坐牢的前提是,如果“厨子不是真正的屋主”。其实这个问题之前警察也问过,后来看到了你的《合同中介法案》,才明白为什么警察要问这个问题了。再次谢谢你的长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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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1 14:37: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8-2-2011 00:51 编辑

回复 jerryma6002 的帖子

来回答假设问题。我回答问题向来有针对重点,不转移话题。这两个情景没有啥区别,核心是卖家不授权律师还债(如果授权了,什么事情都解决了),就此分析一下。

没有哪家OTP上会明确写只还房子上的某一个特定债务,OTP上用的都是不特定词‘any’指所有债务。以网上容易找到的HDB OTP条文为例:
13.3 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such acts and sign such documents as the HDB or the Buyer’s solicitor may direct to discharge any existing mortgage, charge, third party caveat or other encumbrance with respect to the Flat on or before completion.
(中文版:13.3 卖方必须按建屋局或买方律师所指示进行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以在成交日期或以前清偿现有的任何抵押,债务,理清第三者讼诉申请或与组屋相关的任何负担/事宜。)

卖家不在时限内签授权书授权买方律师还清所有债务,违反OTP/合同,债务没清理完房产交易不能进行(律师不会提交,SLA也不会批准),买家得不到房子,同时卖方从律师那里拿不到钱(除非买方明确指示律师提前给钱)。最后卖家没有得利,还得面对赔偿责任。这么做图个啥?

鉴于当事人在我前面150#帖中提到的“比如四”和“比如五”上有思考障碍并坚持己见,以上分析当事人无法接受。无逻辑、不针对核心问题、扯到什么子弹飞的回复/反驳一律无视。


回下面山谷无回声。条文里有清楚的时间点:on or before completion。解释条文一般以最大化包括为原则(法规里很喜欢写any),只要符合条文或者不违背条文意思的皆包括在内。这条是卖家义务,所以一切按有利于买家方向解释。

实际操作中就caveat而言,指buyer caveat(OTP执行后)之前的所有caveat。因为有buyer caveat的存在,房子不能再/不被接受做抵押,不会再有新的caveat。可以看我专门关于caveat的主贴。

点评

mouse分析的一点都没错,小马哥你要把条例看清楚,是你自己太谨慎,又不放弃买“问题房”,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2-2011 17:17
如果厨子真没给你钱的话,建议你先淡定一两个月,completion date还早呢,所以子弹一定要飞一会儿,顺便还能来个杀人诛心,让厨子屎个明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2-2011 15:18
你每次帮别人”出谋划策“ 都是如此的 ”激动万分“ 吗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2-2011 15:12
你自己发的贴都不能自圆其说,还是先别帮别人乱回贴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2-2011 15:06
"让子弹飞一会儿” 你都不能理解,你还谈什么逻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2-20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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