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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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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1:41:45|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鱼爱洗澡 发表于 30-1-2011 00:46
点评这玩艺不能直接回复阿,过年后短信你哦,牛人!真牛!个人信息不要放在网上阿,我已经收录了您的贵号 ...

严重同意您的意见!J
点评这玩艺不能直接回复阿,过年后短信你哦,牛人!真牛!(俺不是牛人,那屋主才叫牛人。人家是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个人信息不要放在网上阿,我已经收录了您的贵号码了。(俺的“电话号”就用来让别人call的,要是把它也当什么“隐私”藏起来,那还买电话做啥!?J    再者,俺也相信这狮城网的坛子里都自家兄弟姐妹,根本没什么敌对分子。)
ps: 俺忘记说了,个人观点,经供参考:得饶人处且饶人,(这话讲的好啊,这就是为什么俺说让那越南厨子再过个安稳祥和的春节。让他感觉到咱们泱泱大国华夏民族的文化底蕴,扬我国威)中国人在这边当中介也是忒(这个字,不认识L不容易,有家庭,有孩子的就更加不容易,(我们没人能从这案子里看出中国人的事,只能看出那“越南”的“厨子”的事)都是讨生活吧,如果那个四个字的id 不是那么罪大恶极,就别sue人家了。劳民伤财的。结段善缘也是好的。:)
四个字的ID,是“越南厨子”吗?他的罪大罪小,是警察和法官说了算。既不劳民也不伤财,因为原告是公诉人 警察嘛!刑事案就这点比民事案先进,省时、省力、省钱、省脑子J! (要不,咱们纳税干嘛呀!)
莫非、难道或如果 您指的是“努力工作”,她是俺的中介呀,俺爱她还来不及呢,怎可能sue她。而且俺之前还答应了她事后的一顿very大的餐呢!小马哥儿言出必果,从不食言,纯爷儿们。
当然你可持不同意见。俺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再次严重的同意并感谢您的宝贵的意见J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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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2:33:16|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本帖最后由 鱼爱洗澡 于 31-1-2011 22:10 编辑
jerryma6002 发表于 30-1-2011 11:41
严重同意您的意见!J点评这玩艺不能直接回复阿,过年后短信你哦,牛人!真牛!(俺不是牛人,那屋主才叫 ...


和气生财,退一步海阔天空!

点评

本案的主角是 "他" 而不是 "她",抓贼力求“稳、准、狠”,这才是我公安干警的一贯作风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3:34
有多very大? 那就要看她胃口有多大啦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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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5:20:20|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不靠谱的说法。

稍微科普一下刑事和民事的区别。在中国的语境下,刑事案是敌我矛盾,民事案是人民内部矛盾,前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民事案在新加坡同样被称为internal matters,警察调查确认了一个报案是internal matter,一般不会管,除非双方是正在面对面可能会发生冲突警察才会赶到调解)

诈骗罪,核心是“骗”,骗的主要表现是主观上故意“造假”并获取利益,例如使用“假身份”、“假文件”、“假效果/利益/成份”(假药、假奖券、假贵金属)、“假交易对象”(不存在或不为行为人所拥有的交易对象)等等。就像前面有人说的一样,刑事案比民事案简单,容易判断,只要能证明了A有造假行为并故意以此获取利益就可以开始刑事调查和起诉加审判。而民事案,要判断两方A和B之间谁对谁错和责任,比较复杂。

诈骗罪的设立保障的是大家交易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是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则不在刑事法的保护下。按照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公开主动毁约或者违反合同是可以的,只需要相应的做出赔偿或放弃定金即可,如双方就解决矛盾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交由民事法庭来裁判。

关于这个案子现有描述,没看到有“造假”的行为,OTP之后抵押贷款这个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而且还发出了面向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查到的caveat,不可能是“造假”的,反而更说明所卖的房子是“真”的。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那么可能连违反合同也算不上。房产交易连OTP都没有执行,这情况告到民事法庭上也很可能“不于受理”。

点评

合同里没写的东西还多着呢,比如 “屋主不可以杀人放火,偷鸡摸狗,诈骗第三方等等”,总之,刑法里写的,在合同里都没写, 您看这该咋整呢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14
卖房子是不是真看不出来,“押”房子肯定真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00
caveat是真的,但屋主申请抵押贷款时,恶意隐瞒已售卖事实(即不作为)误导第三方,构成欺诈行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5:59
OTP之后抵押贷款这个行为 是不是大耳隆的都很难讲,因为屋主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5:55
见解独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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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6:15:24|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ma6002 发表于 30-1-2011 11:41
严重同意您的意见!J点评这玩艺不能直接回复阿,过年后短信你哦,牛人!真牛!(俺不是牛人,那屋主才叫 ...

你穷打嘴仗干什么啊?
该干嘛干嘛去啊,上律师楼,甚至上法院,都行的呀。

在论坛黑字红字得穷写,没用的呀;等结果出来了,告诉大家,让结果来说话;大家自己会判断的。

如果光是在论坛穷码字了,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你是先发制人制造点有益于自己的舆论呢。。。

点评

鸦雀无声的那就不是论坛风格了,那还不如去练瑜伽,您说是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25
您理解的有严重偏差呀,大家在交流分享,谁在打嘴仗呢? “制造舆论”,您的想法太复杂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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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6:19:52|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ma6002:  caveat是真的,但屋主申请抵押贷款时,恶意隐瞒已售卖事实(即不作为)误导第三方,构成欺诈行为。  发表于 10 分钟前

这个你去查一查,如果新加坡法律没有规定说必须告知已售卖的情况,或者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执行opt不算真正的售卖的话;
这个只能算是对方钻了法律的空子;不能算欺诈的;
所以你如果网上说了人家是欺诈,倒真的很容易被人抓到把柄;当然不会有人这么有空对一个网络id来真正追究什么侵权不侵权,最多让你把东西删掉等等;

你有律师吗?还是找个懂的律师好好问问清楚,好好了解情况吧;然后该干嘛干嘛去。。。

点评

您懂的还真不少,“码”的字也不少。但您应该是个喜欢清静的人,更适合去练瑜伽泡清吧,论坛这七嘴八舌的地儿显然不适合您“该干嘛干嘛去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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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6:27:02|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iyan_law 于 30-1-2011 16:29 编辑

旁边人看着都着急,你要么快点去把定金拿回来;
要么快点去把房子买下来呀。。。大过年的啦。。。哪能就这么大家耗在那里。。。

点评

您急的什么呀,坛子一天近700人,茶余饭后 爱看这帖子,即学习又消遣,多享受啊,淡定淡定! 我也已经跟警察说了,过了春节再正式实施 investigatin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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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6:37:57|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rryma6002 于 30-1-2011 17:12 编辑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哦,没完全理解您的意思 :)  其实已经交接给警察了。另外,实时更新补充本案是应广大群众的要求,时刻心里想着为人民服务,人生才能充满意义。
结果固然重要,过程也不能忽略。您平时看电影的话,也不会就只看个片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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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6:47:20|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结果,
这样的事情,蛮少见的;看看到底最后怎么回事情;

八卦下,如果最后结果对买家不利的话,你还会上来汇报结果吗?

点评

不用等到结果,现在对买家就已经不利了,“人家根本就不想卖房子”,汇报完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59
实时跟踪报导嘛,当然要实事求是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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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7:39:54|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haiyan_law 发表于 30-1-2011 16:19
jerryma6002:  caveat是真的,但屋主申请抵押贷款时,恶意隐瞒已售卖事实(即不作为)误导第三方,构成欺 ...

”如果新加坡法律 没有规定说必须告知已售卖的情况,或者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执行opt不算真正的售卖的话

报告,查了,确实有这么个的地儿存在那么样的法律,不过那不是新加坡,那是西方极乐世界。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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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8:19:54|来自: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rryma6002 于 30-1-2011 21:08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30-1-2011 17:48
其实haiyan_law雪滴也是有道理的, 要看法律如何界定, 俺只看了 HDB的OTP样本, 有一条是-OTP后, 买方不 ...


其实haiyan_law雪滴也是有道理的(感觉她老人家应该是律师,连天国的法规都知道呐) 要看法律如何界定, 俺只看了 HDBOTP样本, 有一条是-OTP后, 买方不得将标的物业的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俺认为是合理的(那条写不写都是一样,因为物权法和合同法里也写着呢。要是啥都要往otp里塞,那otp岂不就成了一部法典大全,还得雇两个民工抬到律师楼去做exercise,太恐怖了吧) 至于转让了会如何, 要看法律问律师, 如果没这一条, 就真不好说。(律师早就说了,屋主民事行为无过错。刑事的她又管不着,所以就把球传给警察了)
是不是民事案, 或是刑事案,真的要看法律, 问律师, 查合同。。还要看事主究竟是怎么做的。(屋主正在做的仍是“闭关”)
本着对各方都有益的解决, 多数律师都会试图‘庭外解决’的。 (庭外庭内的好像和我没关系呀!因为现在我不是原告,原告是公诉人警察,我顶多能提供点充分的证据。您如此的睿智,这个肯定能理解吧。再说那越南厨子,人家是临危不惧呀,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英雄本色,根本不需要谈哪!给他过个春节,年后警察一定会找他促膝而谈的 ,说不定还能请他喝杯咖啡啥的呢,他赚到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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