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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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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8:22:5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iyan_law 于 30-1-2011 18:59 编辑
jerryma6002 发表于 30-1-2011 17:39
”如果新加坡法律 没有规定说必须告知已售卖的情况,或者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执行opt不算真正的售卖的话“ ...


小马哥说话蛮冲的嘛,一个个回复盯着都不放过。。。汉语理解力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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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8:26: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jerryma6002  不用等到结果,现在对买家就已经不利了,“人家根本就不想卖房子”,汇报完毕

人家为什么不想卖房子呀?就为了吞你的定金吗?

还有,各国法律不完全一样,有的适用中国的未必适用这里呀;你当然要找个熟悉本地法律的律师咨询才有胜算;中国的物权法合同法不一定适用这边的。。

点评

法律条款依赖于法律精神,法律精神依赖于人文精神。只要是人类社会,杀人放火偷抢骗在哪都是刑事犯罪;物权、合同的游戏规则几千年前就确立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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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9:20: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点评不能回复,只有这里回复

"见解独到"不准确,前面所讲的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不存在“见解独到”的问题。

“秘密进行"有什么问题?“秘密进行”不一定有问题,每个人“上厕所”这个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但不会触犯任何法律。

“隐瞒”和交易有关的重要细节,通常造成交易不公平,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罪,前面我说了交易不公平是由民事法庭来判断的。并且,抵押贷款是卖家和放贷机构的交易,如果放贷机构觉得交易不公平的话只有放贷机构才可以起诉卖家,第三方无权插手。

“看不出来押房子是真的”,并不说明是“假”的,刑事案无罪假定讲求直接证据,有证据证明有造假的行为和故意即可定罪,“看不出来”的主观判断不能做为证据。

“合同”只管规定民事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因为写进去也是白写和无效的,刑事行为的判断和惩罚只能由《刑法典》和其他各种法律来规定,也是就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是犯罪的才是狡罪,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的则一律不是犯罪”。合同里有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非常关键,写的话对你十分有利,法官很可能判你赢,如果没有写,就不能保证你“稳赢”,而在我看来这个抵押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是一个非常单纯的交易,法官判卖家输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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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定罪之前,同时要找到 moneylender 与买卖双方走个形式,做个最后的三方权利确认。看您也挺专业的,理解这个应该没问题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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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9:25: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合同里有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非常关键,写的话对你十分有利,法官很可能判你赢,如果没有写,就不能保证你“稳赢”,而在我看来这个抵押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是一个非常单纯的交易,法官判卖家输的可能性不大。

************
我觉得也是这样,不能光靠自己的理解来解释这个地方的法律;应该找这个地方的律师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事情上面,对方到底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还是钻法律的空子还是欺诈是不同级别的;
如果一的话,买家比较麻烦;二的话,买家或许可以讨回订金;三的话买家说不定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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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19:58:3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我在HDB OTP标准样本里没找到相关卖家“不得转让”的内容,但和债务有关的是13.3条(选自OTP样本中文版)

13.3 卖方必须按建屋局或买方律师所指示进行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以在成交日期或以前清偿现有的任何抵押,债务,理清第三者讼诉申请或与组屋相关的任何负担/事宜。


在HDB关于转售的规定里有相关明确务文: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LE/PURCHASE

1.4 After the seller grants an Option to Purchase to a buyer, he cannot sell his flat or make an offer to other buyers during the Option Period.

里面讲的是在OTP期间(卖家签OTP到买家执行OTP的这段时间),卖家不可以再“sell/make an offer"。没有讲不可以抵押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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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1:11: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看门狼 于 30-1-2011 21:29 编辑

终于大约了解事件的大概了。小马哥如果不缺钱,最好找个律师问问。
有好多挺小马哥帖,我就发表一些该注意的吧;
简单说;
“《5.  当日,律师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此房产已被涉及小额贷款抵押,潜在交易风险巨大。》”
小马哥应该在这时候也要问律师;如果没有exercise OTP会有什么后果?
第二合约前的是是非非就略过了,如果小马哥没有履行第二合约(最终)是不利的,因为只有exercise OTP才能知道小马哥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对方违规)。反过来,小马哥反而要担心卖方反咬一口了。
个人觉得,中介不能担保/控制买卖方的个人行为,有一方要毁约也不能完全责备他们。。

当然,纯属局外人的个人意见。。

点评

应该是知道如何进行交易的。律师的意见小马哥都没有提及,不是很奇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1:03
律师经常只是办手续,履行告知义务。 他都不会和你说应该什么办的。律师也是不可以完全信任的。不然遇上小马哥的问题时, 凭律师的经验,律师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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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1:31:2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rryma6002 于 30-1-2011 21:31 编辑
haiyan_law 发表于 30-1-2011 18:22
小马哥说话蛮冲的嘛,一个个回复盯着都不放过。。。汉语理解力有待提高啊。。。 ...


来而不往非礼也:)    这是国人的基本礼仪呀,大家彼此彼此啦。
至于什么“冲”与“不冲”,应该理解为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比如说吧,远处看见几个警察走过来,要是普通的群众呢,就会很开心,觉得增加了安全感。可是呢,如果群众里站着个小偷,看到了同样的警察们,他就会很不爽。所以呢,看问题看事物的心态和角度很重要。

至于语言,它主要是个基于善意的沟通工具。对绝大多数的善男信女们来说,提不提升它都没必要。若只是专注于咬文嚼字,做无聊的文字游戏,那是职业化律师的活。再举个例子吧,您一个朋友发给您一个Email,说请你去他家吃饭。您欢心鼓舞的就去了。不料,吃着吃着,他就突然起身抓着您的丝滑的秀发把您给暴打了一顿,把您打的那是满脸是血满地找牙。再然后,您纳闷呀,就问他为什么打你呀?他慢条斯理的曰:“我在 Email 的邀请函里,的确写了要请你吃饭,但没说我不暴打你呀”。花钱请个律师来吧,律师把钱往兜里一揣,曰:“此屋主请客吃饭的民事行为无过错。再见”。 您看这事闹的,赔了银子挨了打,您还理亏了。所以呀,咬文嚼字的世界是多么的可怕。于是乎,莎翁的那句话又回荡您耳边,“第一件事,是干掉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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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1:36:2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件事,是干掉所有的律师”。

让律师能合法合理为你所用,才是正道啊。。。

点评

请参阅本楼 #28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0-1-201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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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2:06: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门狼 发表于 30-1-2011 21:11
终于大约了解事件的大概了。小马哥如果不缺钱,最好找个律师问问。
有好多挺小马哥帖,我就发表一些该注意 ...

终于大约了解事件的大概了。小马哥如果不缺钱,最好找个律师问问。(的确不缺钱,但大部分律师都不懂刑法)
有好多挺小马哥帖,我就发表一些该注意的吧;
简单说;
“《5.
当日,律师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此房产已被涉及小额贷款抵押,潜在交易风险巨大。》”
小马哥应该在这时候也要问律师;如果没有exercise OTP会有什么后果?(还没问的时候,律师就先说了“1%会被没收”)
第二合约(这是什么,补充协议吗)前的是是非非就略过了,如果小马哥没有履行第二合约(最终)是不利的,因为只有exercise OTP才能知道小马哥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对方违规)。(屋主已经托人通知我了,1%没收了,民事行为都已经结束了)反过来,小马哥反而要担心卖方反咬一口了(让他咬吧,他不咬我,他也会去再要别人。佛曰,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个人觉得,中介不能担保/控制买卖方的个人行为,有一方要毁约也不能完全责备他们(小马哥儿认为这事跟中介本来就没牵扯,老是 “努力工作”在那杞人忧天)
另外,之前的exercise之所以被当机立断的暂停了(不是取消啊,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也是有充分根据的。
这是为什么呢?
(啪,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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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22:38: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有同感。小马哥有点咄咄逼人的感觉。
本来是想来表示一下支持的,不过很怕说错啥话也要被说一边凉快去了。
不过还是说一句和气生财,就快要过年了,还是轻轻松松的过个年再想这些烦心的事情。
有些事情还是法律说了算,情理(or 道理)和法律毕竟还是两回事。
大家春节快乐啊。

点评

最好是别像昨天那位大侠,一出场就先让别人都闭嘴,整的好像她是天蓬元帅下凡了似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3:24
这里是论坛,言论自由,有新颖的idea就分享出来,没有新颖的还可以看和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3:20
您言重啦 :) 小马哥儿其实和蔼可亲的很,要不就不会分享这好东西给大家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3:18
同感。 不敢发言(本来就不大会写的)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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