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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3:30:53|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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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gwi 于 6-7-2011 23:33 编辑
aurom 发表于 6-7-2011 19:18
不要简单地引用某个条款,请你看一看相关条款。
这就是我说有点绕的地方,你挑的这两条还真是极具代表性:
你注意到这两条款表述上的区别了吗?
第六条是说 “缔约国一方” 许可 “该缔约国另一方“ 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的不动产征税,但是“缔约国一方”并未放弃它对同个收入征税的权利。
而第十四条才是明确说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个“仅”才规定了“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向“缔约国”居民征收“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
综合以上,不动产收入是双边征税(所以才有必要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然二十二岂不是虚设?),而“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才是单边税,由“居民”的所在国收取。注意,工薪收入并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而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情况更复杂一点,不过你要是理解了“仅”字的作用,还是能够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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