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中山三郎</i>在2007-1-15 22:05:00的发言:</b><br/>出差了几天,回来再看帖子,原来已是白热化了,人间百态,都在这个小小的空间里表现的淋漓尽致,少些浮躁,问题就简单很多,要上些年纪才能体会的。<br/></div><p>果然,你依然故我:错了的时候就消失了,没个认错;别人大方认错,你就出来了。</p><p>我说过:有错就改,就是圣人。我在关于LPR是否是“自创”的问题上有误,因此我承认错误。由于LPR的案例确实很少,因此用“传说”一词,虽不准确,但却没什么大错。</p><p><strong>至于其他的,特别是关于楼主的问题,我的回答都是正确的,三郎的回答是不准确的</strong>,因为他用LPR的特殊条款来回答普通PR的问题。你不承认是误导,可以,不准确是显然的吧。大家看看:</p><p>LPR是比较少有的;而且它与普通PR有很多不同之处;最主要的就是LPR被要求在renew REP之前三年必须在新加坡,而普通PR没有这个要求。因此,三郎用LPR的这条特殊条款回答楼主的问题,不是误导,也是答非所问。</p><p>至于你在12楼的“LPR与PR没有区别”的论调更是<strong>贻笑大方</strong>了。你是不会认错的,错了就跑掉了。但,看了你16楼的恶毒语言,我只能觉得你太不厚道,甚至有点“卑鄙”。</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6 13:50:26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