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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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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00:51:3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件事上,学到两件事。
1,做人做事都不要把话说的太满,不能太得理不饶人。
2,太谨慎和太聪明,有时也是一种负担。

其实大家都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即使付了5000顶金,执行了OTP后,还是会有悲剧的案例。省略千字.......
总之,在钥匙没拿到手之前都不能百分百安心。当然,时间越后面越对买家有利。

点评

好像有人说过,OTP执行后,卖家死了一个,房子没买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4-2011 13:29
执行OTP后还遭遇悲剧的,那是真的倒霉,只能打官司。跟这个自愿送钱给别人的悲剧很不一样的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4-201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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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01:08: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跟呼叫蛮缠的人,有驳斥的必要吗?你慢慢驳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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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01:21:4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感到悲哀的是,中国人真是不团结啊!

点评

扯得真远。。。。。。那我也感慨一下,世界好不和平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4-201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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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01:48: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8330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自己委托的仲介不可信,专业律师(由新加坡高庭委托,严格来说属于法庭的代言人)的advise应该可以相信吧!  发表于 前天 12:18 删除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28-1.html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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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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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03:40: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作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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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12:33:4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sgcid 发表于 1-4-2011 01:21
还有一点感到悲哀的是,中国人真是不团结啊!

这点完全同意。另外,你的这两个贴子已经完全是情绪化的语言,与案件内容无关。如果想要宣泄情绪,建议使用现在最流行的“咆哮体”有木有!!!!!!!!!!!!!!!!!!!!!

记得在另一个装修纠纷的案件,我是有主动表示和你有观点一致的一点:“当事人行为不会构成诽谤”。胡搅蛮缠的人会同意对方观点吗?我倒是不记得你有任何时候说过同意过我。那么在胡搅蛮缠的定义上,你是不是有“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啊?你看,跑题歪楼了吧,和案件无关、评论讨论者胡搅蛮缠上来,再发展一下,你还可以对讨论者“人身攻击”,消灭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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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13:48: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就这样。
这件事情的关键是 努力工作  那几次电话没接。小马在一片烟雾中看不清楚,急了,火了。
由此战争就开始了。
其实我倒不认为,小马损失了4000就怎么着,也还好,不算大钱。不管怎么说,经过这次事,相信小马可以学到不少东西。
倒是  努力工作  损失大了,新加坡就这么小的一个地方,诚信太重要了。那个长贴一关,损失不少。

点评

我也觉得是,人言可畏,挺倒霉的,本来自己没啥问题,硬是被整出问题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4-201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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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16:52: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来没有对别人发表人身攻击阿,也从来不消灭反对意见,只是发表自己意见而已。同一件事情,如果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必然不同,即使看问题角度相同,每个人自己的阅历经验不一样,观点也会不一样,这再正常不过。在网上争论很正常阿,只要没有骂人等人身攻击就很好。上论坛也主要是消遣娱乐顺便长见识,一切不用太认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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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1 16:56: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一辈子没被骗过,没吃过亏。所以被骗了,吃亏了,只要吸取教训,增长经验,以后处理事情必然会成熟妥当一些。钱乃身外之物,钱没了可以再赚,身体健康最重要,想开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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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11 02:07: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很多人知道我是谁。表达一下我的看法吧。

我的看法,这个事情的有几个关键点,环环相扣。
1,首先当然是屋主去小额贷款,相信卖主是无心之过。真的有急用。
2,此事被律师HIGHTLIGHT 给小马哥。律师只是在做一个免责的动作。
3,小马哥不原意就此EXE OTP,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4,只是,中介/律师建议之后,又签了那对买方极为有利的‘付款补充流程’,OTP的执行日期又延长了10天,为什么还不执行OTP,我就有些不明白了。当时如果执行OTP,现在的屋主就是小马了。
5,努力工作不接电话,(相信有种种原因)导致小马哥和中介的联络中断。这个也很关键。再觉得不胜其扰,也应该保持沟通畅通的。然而当她打回去时,却轮到小马不接电话了。
6,我相信努力工作是个优秀的中介,也有经验,在这中间2头联系,一定做了无数的工作。是外人难以想象的。她的心情不会比小马哥轻松。这里向努力工作同仁致敬。如果是我自己的话,坦白说我大概也只能做到这里,只是,我不会让COMMUNICATION BREAK DOWN,没有接到的电话我会打回去。


---分 界 线---
小马哥曾经说过,‘借鉴于古希腊大哲人苏格拉底的以对话抗辩为主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小弟将与楼主携手一道,共同努力,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也定能使得本楼更上一层楼。

确实,本贴真正体现了对话和抗辩。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

只是,事件的结局可能出乎小马哥的意料之外。

事件刚开始时,一月初。在努力工作的帖子里。
和大家一样,我为小马哥的订金 7350 而担心。

山谷和平凡2位网友,真心,诚意地帮小马哥分析。
平凡的中肯建议,和我的不谋而合,没想到平凡被小马哥,冲得灰头土脸,咱也就乖乖闭嘴了。

看到努力工作的回帖,算是对整个事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我读到那’付款补充流程‘着实吓了我一跳。
第一步到第五步,其中任何一步没有完成,卖主将被处以定金的10倍的罚款,而第一步是买方的动作,(EXE OTP 的动作交4%),不是卖主能控制的。卖主会在这样的协议上面签字,说明卖主是诚心的。


联想到努力工作的一些话,如小马哥恐吓卖主,强拿屋主证件,直到对方打999,以及努力原话“我是中介,我不是警察,也不是你请的私人侦探。要研究屋主是不是拿了钱逃跑的事情你不应该老是交待我去办”
我相信小马哥不简单。


再看到小马哥对努力工作冷嘲热讽的语气。及对网友插科打诨的口气,我又感觉小马哥过于自信了。自我感觉太好了。至此,完全旁观心态,闪到一旁。
(其实,那时对于卖家来说,事情已经结束,小马哥由于没有按时EXE OTP,订金没收,重新卖屋子。)


后来。战场移到了本贴。和另一格关于CAVEAT 的帖子。亮点如下。
- ratemouse 大侠出手不凡,不是律师胜似律师。把CAVEAT 的知识作了普及。让理财板人人心服口服。--确实高人


- 小马哥从最初的谨慎不愿意EXE OTP,升华到认定卖主诈欺,诈欺买主,和MONEY LENDER。进而要为民除害。却让我莫名其妙了。

- HAIYAN-LAW好心建议小马哥赶紧行动,拿回订金或请律师,同时好奇‘如果最后结果对买家不利的话,你还会上来汇报结果吗’,小马的回答是:实时跟踪报导嘛,当然要实事求是 :)

- 熊猫妹妹 最早简要指出了本案的核心,即‘其实只是自己担心太过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确实高人

- HAIYAN-LAW  终于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 小马哥认定ratemouse,HAIYAN-LAW 是厨子(卖主)派来的有乡村女教师背景的律师,要集中精神,和他们‘酣战’,更令人匪夷所思。

- ratemouse说了一句很给力的话:‘几番对话之后,最大的想法是,太同情买家中介了遇到了这样的客户,兼同情卖家遇到了这样的买家’

- 云儿在100楼,很为小马哥说了一些好话的,问题是,小马哥的点评,却让我觉得他并不领情。111楼云儿的回复可谓超高水准。至少我这么认为阿。

- 小马哥终于在116楼解释为什么暂停EXE OTP,原来,他并不认为自己是放弃EXE OTP。原来,执行OTP 会导致12万的损失,+ 5年。

- sgcid出场,绝对支持小马。

- sgcid 又说‘ 中介跑两三次腿,就能赚几千,老子辛辛苦苦一个月才能这么多啊。依我看,一点也不合理,中介费300块还差不多。你要感谢就感谢吧啊!’说出很多人的心声。搞到地产公司老板麦克老大,愿意收他为徒了。

- 150楼小马哥在2月16日的点评,让我们知道,其实早在1月10号,订金就已被没收。

- 195楼,3月1号,努力工作说,托小马哥的福,她和卖方的中介被CEA(中介管理机构)请去喝茶,原话‘去了才明白了原来当时人愿意去举报,但是不愿意说实话,漏掉了很多重要的细节,而且还有些欺骗的成分。这样要怎么让政府办
事?还好这件事情中介都愿意说实话,律师也愿意说实话。cea的officer看了当时人在网络上面发布的言论,竟然建议我们应该去报警立案。然后去政府部门打官司,控告诽谤。而且不是诽谤1个人,而是3个中介,1个屋主。’

- 努力工作后来又提醒小马,‘你真的是钻到牛角尖阿。没有人帮得了你。不过我相信你也不需要别人的帮忙’,相信很多人都同意。

- ratemouse始终兢兢业业为大家做法律常识普及,同时不卑不亢,点评小马的特点。‘这样久了,还没发现律师意见什么的对当事人来说基本就是浮云,和自己意见一致的就相信,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就决不相信,一但认定相信的决不改变,什么道理法律常识逻辑都是无效的’

- sgcid 提出很好的建议‘建议大家看问题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当做第三者,最好你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房东,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中介,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小马哥,会如何处理,为什么这样处理。’大家的回答是,‘已经设身处地,问题是小马哥太自信,不听别人的建议’

- 275楼,麦克大佬宣布,‘2x Bxxxx Bxxxx Exxt Axxxxxe 2x #xx-08  99 Yrs From 20/06/2000 xxxxxxxxx       $730k 11 Mar 11’
- 屋子已经卖给他人,价钱730K,比小马当时的OTP价少5K。小马肯定拿不到屋子了。要维权,剩下打官司一条路。

- 开贴的义顺同学总结:小马哥坏人没抓到,房子没买成,定金没要回,同情没得到。统统算是白忙活了,大家散了散了啊。

- 山谷同学自始至终很谦虚,很中立,说:从不懂, 不了解,不太明白,变为开窍,想通了,比较了解了, 不是收获吗。--我是很同意的

- 小马哥曾经说‘让子弹飞一会儿’,至今,应该子弹是飞完了。

- 3月10日之后,至今小马哥没有出现,估计很忙。

点评

特精彩了,思路清桑! 估计KDS上阿有弄额足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4-5-2011 18:58
那小孩,我没记错,也就14-15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4-2011 20:32
回复michael8330 他家的小孩早就变成了大孩了。这个不知道是多少年前的照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4-2011 00:25
总结得很好。加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4-2011 00:24
哇,有心呀!能做这么精到的总结。欢迎“努力工作”也能出来总结一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4-2011 0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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