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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1 19:55:14|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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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okkoo 的帖子
你这样说我就了解是怎么一回事了。
如果你一开始就这样说,就不会有任何争吵了。起码我知道你有原因的(电话问过IRAS的工作人员),而不是无理取闹。我就会直接去查了,而不是浪费时间在口水战了。刚刚时间过了5点,过了5点就不能打给IRAS的话服人员。
关于费用(包括利息)的部分,在Income Tax Act是有提到的。这之前在回山谷那个长贴里面已经说过了。那是白字黑字有法律根据的,并不是我或者你提到的吴加万先生信口开河的。即使是IRAS,也是必须依据条例办事。
听你这里说的,跟我理解的情况正好相反。“组屋拿去抵押,向银行再借出一笔钱(用途可能是作为周转资金,或用于还其他贷款),这部分钱的利息才可以”。这个跟“the interest was payable on capital employed in acquiring the income”这句话很明显是抵触的。而且也很明显跟IRAS网站上提到的用于其他私人用途的利息不可以扣税这点想抵触。
不过我想想,税务局有时还真的会搞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事。比如那个促进生产力的PIS,刚刚出来的文件提到跟电脑有关的自动化设备可以有扣税优惠,里面列出长长的设备名单,但竟然把电脑给漏掉了。后来才出来更正方案把电脑放在第一项。遇到最夸张的一次是,某公司已经被清盘了,而且公司还欠IRAS钱。我们竟然收到IRAS的信件说IRAS要还公司十几万元!没有错,是IRAS主动给公司钱。当然这是一个乌龙,没几天就收到信说这是一个错误。
我明天就去查查看是怎么回事。如果IRAS的话服人员真的那样说,我会正式写信给他们要他们给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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