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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dincs

[SC] 关于最近火热的ROE大战,大家都消消火,投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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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5:18:0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懂球弟 发表于 9-7-2014 15:03
我觉得大规模使用ROE是好事,如果用得多了,中国那边肯定会彻底搞清楚,这到底是个什么东东,然后得出一 ...

无法大规模用。因为,90%的人回国不会超过15天,折腾这个干吗啊。所以,只可能是小范围。
另外,根据我的判断,这个东西那边肯定是很清楚的,除了不能明说,是合法的。边检只负责查验护照真伪,目的地入境许可。其他的并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更不要说给与小孩实质上的方便,符合原则(连IC都被允许用来代替REP了)
最后,所谓双重国籍不被国籍法允许,是乱联系。国籍法只有一处提到了未成年(是刚出生的)人问题,并且已被实践完全否定了。其他,没有提到未成年人。我不想争论,只是告诉大家,法律看一条两条是无意义的,要看是否相关以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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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5:22:3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最后,还是说一句,三人已成虎,我败了。请不要用ROE。
记得整三年前争论 在新加坡买卖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  中,我曾经为OTP的一个词,几乎是一个人在战斗,当时也是有人让我保证官司一定赢,否则我掏钱。想想真是悲摧。那个时候也爆了一个老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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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5:29:4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9-7-2014 15:18
无法大规模用。因为,90%的人回国不会超过15天,折腾这个干吗啊。所以,只可能是小范围。
另外,根据我的 ...

那为了这不到10%的人,大家烽火连天的,谁也说服不了谁,到最后也没有个非常有说服力的结论,唉,都是闲的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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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5:42: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懂球弟 发表于 9-7-2014 15:29
那为了这不到10%的人,大家烽火连天的,谁也说服不了谁,到最后也没有个非常有说服力的结论,唉,都是闲 ...

没错。其实,这是被“三人”搞出来的。
其实,在这里,有共识。你去看看那个豆包妈,其实她是支持ROE的,无论是一年前的那个帖子(收入热点问题的),还是最近亲亲版的那个帖子,她都是支持的。不知怎么就转向了
我也转了,因为,三人已成虎,还是离老虎远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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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5:45: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怀疑派,任何事情都值得怀疑。
苹果为什么从树上掉下来他不关心,他只问你,你怎么知道下一次他不会往上跑?只要他没看到未来,你就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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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6:05:3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9-7-2014 15:45
有怀疑派,任何事情都值得怀疑。
苹果为什么从树上掉下来他不关心,他只问你,你怎么知道下一次他不会往上 ...

这个例子举得不太恰当,苹果往下落是因为万有引力,这是被客观事实证实的定律,而且到现在也无人能够证伪。用ROE,你无法找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你的观点,我只看到你用私下里修改,不能明说等词语。反对的人其实也没说一定不行,只是强调有风险,好几个需要解释才能出关的例子证实了风险,法律的解释权也不在过关的人手里。更糟糕的是,万一真的有一例彻底卡住的,那你就真的是一败涂地了,到时候你怎么下台呢。不过无所谓了,大家都是闲得无聊打发打发时间而已,权当休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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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6:14:4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开车比较谨慎,过路口就算绿灯都要带着脚刹车,以防有行人闯红灯。跟车的时候更是保持车距随时小心前车急刹。
有些人无所谓,过路口地板油,想着反正是绿灯我有路权,跟车的时候不管那么多,相信自己能关键时刻刹住车。
这就是反对ROE和支持ROE的区别,谁对谁错,都没错,不同行事风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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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6:21:12|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一一一 于 9-7-2014 16:28 编辑

本来想告诉大家我5号回国和我们一起的另外一个妈妈遇到类似问题被盘问了,但想想还是不说了,一知半解不敢胡说,这里看来是个是非之地,为了别人家的事争个面红耳赤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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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6:23:57|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一一一 于 9-7-2014 16:29 编辑

不趟浑水了。。。请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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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4 16:27:0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懂球弟 发表于 9-7-2014 16:05
这个例子举得不太恰当,苹果往下落是因为万有引力,这是被客观事实证实的定律,而且到现在也无人能够证伪 ...

首先,别试图把责任推给我。在我不知道的时候,不少人早拿着ROE呼呼地跑。我根本是后知道的
我不认为一定要经历过才可以说道。重要的是,在有限的信息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

你无法找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你的观点,我只看到你用私下里修改,不能明说等词语

反对的找出了具体条文吗?没有,我已经证明他们没有或找到的是很弱关系的,只是你们不愿意承认而已。
同时,我指出了法律实践方法,你们不愿意承认。
至于私下,明说,这是指司法操作上,不是指私人。是因为,法律条文过时或根本无法操作,又没人关心没人修改(关系到国籍法的大约只有万分之一的需求),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也指出了,即使新加坡的法律也有类似问题,remain silent是一贯做法。

我根本不会担心会有人来找我算帐。是针对我的人故意这样的。这纯粹是没招的手段。辩论到这种地步,呵呵,技穷而已。为了反对而反对,我投降,认输了。

回到苹果问题,是因为万有引力,这是被客观事实证实的定律,而且到现在也无人能够证伪。我跟你说,50%的人不知道万有引力或不真正理解。如果去掉这个,你后面的两个“是被客观事实证实的定律,而且到现在也无人能够证伪”,恰好是本题的现实状况。
事实证明了,且无人证伪!总结的绝好,赞一下。即使在这种情况,不是照样人家说了,你没法证明下一个。。。。所以我说在这点上,我认输了!我确实发现无聊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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