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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______讨论帖:您认为,婚前购房该归谁?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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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10 20:25: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购房该归谁? 近半网友指婚前公证无情

(香港)   (2010-11-20)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大公网报道,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本报联合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近七百名网友接受调查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广州日报·东莞新闻》联合等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産公证可以理解,但是仅35%左右网友表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産公证,网友们认为,结婚后是过一辈子的事情,做财産公证太不合情理。

  焦点1 能否接受婚前财産公证?
  您如何看待婚前财産公证?63.2%的网友表示婚前财産公证很正常,可以理解,而22.4%的网友则认为夫妻双方信任度低,感情不好。

  但是对于自己是否会进行婚前财産公证问题,仅35.48%的网友认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産公证,而47.58%的网友并不认同,网友们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婚前分清财産太不合情理。16.94%的网友认为婚前财産公证要先看情况再决定。

  网友冬山认为,财産公证是好事,现在的人冲动结婚又冲动离婚,冷静分手对两边都有好处,不然纠结着分财産,本来能成朋友的人也要反目成仇了。

  焦点2 婚前购房该归谁所有?
  许多人认为,购买婚房是男方的责任,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75%的网友认为,男方购买的结婚用房,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6.13%的网友认为,男女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出资购房,仅5.56%的网友认为谁购买的归谁所有,而3.23%的网友则表示要看情况再决定。对于“婚前您愿意和男友(女友)一起买房吗”,65.32%的网友表示愿意,而34.68%的网友则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情,不愿意一起购买。

  此外,49.59%的网友不认可婚前个人首付、贷款的房子归夫妻一方所有,网友们认为,大部分的还款是婚后还的,这些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産,即使婚前付了首付,房子也应该是夫妻双方所有。而47.97%的网友则认可这一观点。

  焦点3 婚前财産如何分割?
  男女朋友之间的财産公证接受度比婚前财産公证要高。在“恋人购买的房産是否应该进行公证”的问题当中,45.16%网友认为,即使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的房産也应该进行公证,这样比较公平。而22.58%的网友则认为,不应该公证,认为公证会伤感情,此外,29.84%的网友则认为看情况决定,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就应该公证。

  一对恋人分手了,财産应该如何分割是一个大问题。42.54%的网友认为,谁付钱的就归谁所有,而26.87%的网友则声称财産应该平均分配。

  焦点4 如何保障婚前财産?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房産?38.71%的网友认为最好是进行婚前财産公证,而35.48%的网友则认为婚前就应该约定房産为双方平均分担,这样就不会存在财産分割纠纷。网友李先生认为,目前许多家庭实行AA制,婚前婚后都可以实行AA,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这样比较公平。

  此外,11.29%的网友则表示自己会尽量在婚前付完全款,12.9%的网友则称,会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父母或者其他亲人名下。

  焦点5 “分手费”该不该给?

  此外,对于婚姻“小三”索要分手费,41.46%的网友认为不能给,这是鼓励傍大款行为;而26.02%的网友则支援给“小三”分手费;另外32.52%的网友则认为可以看情况来解决“小三”问题。

  网友声音

  赞

  新规定更公平公正

  一名网友:不动産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説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説提倡谁出资,谁得益。分家産不应该是女人结婚的目的,这个法律也体现了这物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质改变了的公平性。

  

  变相保护了“小三”?

  网友“麦霸007”: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説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産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新闻回顾
  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産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小三”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援。

  《意见》第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産买卖合同,以个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産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産认定为不动産权利人的个人财産,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産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意见》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産,産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産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産。

  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房地産)
发表于 20-11-2010 21:03:4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谁买的规归谁。
支持财产公证。
坚决打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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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10 23:48:0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我认识的一位聪明的女人是怎么处理的。
7年以前,那女人的儿子在上海读大学,她去上海买了店面和房子,给儿子买的,全部属自己和劳工名下。
家里有一栋洋房,就属儿子名下。
大家都很奇怪,她说:以后不知儿子会找一个什么样的媳妇的,上海的房子儿子肯定用得到。假如媳妇不好,离婚,房子在他们自己名下,一点也分不走。家里的房子,属儿子名下,媳妇对这地方人生地不熟的,也争不走。这是聪明的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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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02:20: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我认识的一位聪明的女人是怎么处理的。
7年以前,那女人的儿子在上海读大学,她去上 ...
小小一片云 发表于 20/11/2010 23:48



    老鼠是问婚前买房的事,,,,那时候还没有孩子吧...怎么就整到媳妇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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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02:30:4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gel_luo 于 21-11-2010 02:38 编辑
关于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我认识的一位聪明的女人是怎么处理的。
7年以前,那女人的儿子在上海读大学,她去上 ...
小小一片云 发表于 20/11/2010 23:48



再认真看一下您说的这个case,我觉得这位所谓的聪明妈妈太一厢情愿了。

以后他儿子要是在上海找个媳妇,那媳妇可能也不一定就愿意这么干住属于老公父母名下的房子,这样没有安全感,况且上海的女孩儿都出了名的精,聪明妈妈精明,上海媳妇的父母也不是省油的灯,不会让自己女儿嫁得没有保障的,人家肯定考虑了万一离婚,那也得分点什么。我觉得一般女孩儿会要求男方父母把上海的房子转到儿子名下,才肯结婚。

家里的房子放在儿子名下,不论远近,那也是儿子的财产,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话,那就会变成两人共同财产了,离婚的话是能分一半的。能不能争走不是对地方熟不熟的问题,是有没有资格分的问题。有分钱的动力还怕对一个地方不熟?过年过节来回走动几次也能熟了。再说万一,万一那儿子找个同乡,那这聪明妈妈 的招就更加踩空了吧。

如果离婚别都怪媳妇不好哈,有时候是儿子的问题,有时候更加是儿子的父母的问题,还没结婚就给那么多刺。

回到正题,做婚前财产公证就能解决这位聪明妈妈 的顾虑了。但是儿子如果离婚,要媳妇两手空空走人的,也太狠了,自己以前结婚的时候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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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09:56:5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angel_luo
儿子上大学时买的房子,当时还没女朋友,确实跟媳妇没关系。
人家妈妈会下棋 ,走一步看三步 ,我们也只有赞赏的份。
她就希望儿子将来找的媳妇,是真心喜欢自己儿子的,而不是所谓的精明的,想财产的女孩。
她就这么一个儿子,将来所有的财产都是儿子的,她就希望将来找的媳妇是对自己儿子好的,而不是冲着财产来的。

至于地方上的房子 ,人家是有权有势的人 ,随时可以把房子处理掉 ,让别人抓不到一点尾巴。
很多年没见到她了,据说她儿子从加拿大转去美国读书,儿子要带女朋友去,女朋友去美国的钱也是他们家出的。只有孩子开心就好。

咱是没钱人,也轮不上对这些有钱人说三道四,只有仰慕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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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10:05: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要媳妇两手空空走人,看看李泽楷和梁洛施就明白了,人家什么名分都没有。
连离婚都没资格,不还是连生3子。
对有钱人来说,有小孩才能分得财产。如果没孩子,哪怕是正牌夫人,也有可能是空空手离开的。
没钱人看有钱人。

我跟我老公结婚前,他什么财产都没有,刚读完书。家里还有个生病很多年的老父。
所有的东西都是我们自己婚后共同奋斗起来的,没有婚前财产。
自己赚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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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10:38: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全款的话,谁买的归谁被
如果贷款的,按比例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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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11:10: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买的规归谁。
支持财产公证。
坚决打击小三。
angel_luo 发表于 20-11-2010 21:03

前两条很理性,不过第三条没任何关系吧。

中国女性地位太高,因此,不需要什么保护什么的。现在有小三的话,法院还是会照顾的,不过,应该跟女性地位低的新加坡等西方国家没办法比了:这边,正常离婚LG也是得养着LP的。有得有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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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10 11:12:2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angel_luo


我怎么觉得,您2楼和4楼的回贴,观点矛盾呢?2楼支持,4楼有反对的意思.

********婚前财产分割线********

1.现在国内已经有法律出台,即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承认婚前财产了.就是说即使不做公证,婚前财产也是分开的,和婚后无关. 无论网上观点如何,但从对此项立法角度看来,此类纠纷还是很多的,并且应该是支持婚前财产分开的占多数.
2.无论男方出钱(富有),还是女方出钱(富有),父母总希望自己子女不要吃亏.只不过我们看得多的是男方出钱或出大部分钱的事例比较多.有实际的事例:女方很富有,女方(父母)也是持有婚前财产分开原则,给女儿结婚礼物该有都有,但是没有男方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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