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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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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18:50: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31-1-2011 18: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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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jerryma6002

还是一厢情愿的当检察官法官,认定卖家骗了贷款公司

如果我是贷款公司被问话,我一定讲在我之前不存在买家caveat,我有我的caveat保护,我的贷款合法有效,没有受骗。只要房主房子一天没卖掉,我就可以按商定的利率收利息,如果房主卖了房子,卖房交易过程中房主需要连本带息加违约金还给我,我才撤消caveat允许卖房交易继续进行。所以,我不是受害人,也没有诈骗案存在。

点评

我知礼义廉耻,所以我会把包房让给你,并唾弃那个老板。我也相信坛子里外的大多数人都能这样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24
不礼貌的问一句,你干这活一天能拿多少银子?我给你双倍,你回家去练瑜伽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17
然后,老板对你说,只有“预定”还不够,关键还是看谁跑的快,来的早。然后你开心的走了。如果是这样,那定与不定还有个鸟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09
你定个包房6点到,但5点时,我来了且看到那包房空着,老板没阻止我,我进去开始消费。6点钟你来了。于是你认为我和老板都没问题,全怪你跑慢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04
没猜错的话,你也应该有点律师的背景吧,说话很有律师的风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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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18:54:4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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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这个事情部分原因是买家过于谨慎小心,
造成了后面一系列合同不能完成的情况。。

比如转按揭这个事情,国内是可以操作的;但是也有人觉得这样子的房子不保险而不愿意买;这个是个人不同性格原因了。。

点评

屋主一听说我要帮他先还钱,立马逃之夭夭,对此,您有何高见? 因为那是他的民事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我猜的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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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0:19: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iyan_law 于 31-1-2011 20:24 编辑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241400-47-3.html  #462 中介说的:
大家一定很多不清楚
29日,买方与屋主见面要求屋主同意在COMPLETION之前还清借款,屋主在中介和买家面前写下AGREEMENT. 买家拿到这个AGREEMENT之后,问屋主拿了护照和IC,并且企图拿走证件(买家说是为了报案)。最后在卖方中介打了999之后,警察来之前买家才归还证件

3日,卖家签署了另外一份买家提出的合约,也就是当卖方律师收到EXERCISE FEE之后由律师把卖方的欠款直接还清。多余的EXERCISE FEE屋主才可以拿。而且在COMPLETION之前屋主不能再有任何涉及房产的交易。如果违规屋主要赔偿买家10倍所产生的金额,并且已24%的利息计算。 (这个文件是买家写的) 屋主签名了。


从那天开始买方就一直推迟EXERCISE,然后提出更多的无理要求。双方中介要安排2方再次见面。买家一直不同意,但是执意要卖方的EMAIL和电话(这个卖方没有同意)
-------------

罗生门啊。。。


期待真相能浮出水面啊。。。

点评

根据已上传的关键证据和各方口供,你还能看出“罗生门”来? 你这样的头脑,谁敢委托你办案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01
上一楼的问题,你怎么不给点高见啊?避重就轻,律师都是这样的风格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59
知道“努力工作” 最大的误区是什么吗? 明明是说屋主有罪,可她老误以为是她自己有罪,才以至于她说话颠三倒四行为诡异精神崩溃。让她休息休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44
杯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30
知道“努力工作”最大的困扰是什么吗?她手里的证据和她的口供老是对不上夹。所以她从来也不敢上传她的证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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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0:32: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努力工作”最大的困扰是什么吗?她手里的证据和她的口供老是对不上夹。所以她从来也不敢上传她的证据。  

--
你好像把论坛当法庭了?
除非你sue她,对簿公堂,那她要当场提供证据;要不然她上传到论坛也没用的啊,是吧?
如果没有到对簿公堂的程度,那她当然也不会上传啊;对或者错,论坛和网友说了不管用的。

点评

我收回之前 代表莎翁给你的致歉。我鄙视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07
“努力工作” 就因为自己那写满“隐私”的办公名片出现在了自己的楼里,就歇斯底里的把楼给封了。她都崩溃成这样了你还怂恿我sue她,你居心何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06
她没问题,我sue她干嘛,就为让她所谓当场提供证据?什么逻辑。再说,我手里的所有证据都是她给我的,已经足够了,再多了我还嫌烦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57
啥叫管用,啥叫不管用。全民公投,你觉得管用不?亏你还是个有律师背景的人。不要藐视人民群众的地位和力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52
“要不然她上传到论坛也没用的啊,是吧?” 她上传的口供都不应该有用,你说是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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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02: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找到你说的HDB OTP上写的"not to transfer the right"了,是针对买家的。原文是

7. The Buyer must not assign or transfer his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Option to any other person.

主体是买家,'his rights'指的是OTP/选购权。


14天内对卖家还有其他很多限制的,如公寓是否带租约及租约条件也应该写到OTP里,写到OTP里卖家就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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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根本就不是物权双方共有,屋主名字一天没转,屋子就一点都不属于买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2-2011 15:23
知道为啥会有那一条不,正是因为此刻已是物权双方共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20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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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09:3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小马哥的评论越看越好笑。
我没有证据,我不用提供证据,屋主最后同意让律师还款的证据小马哥你不是自己都发上论坛贴子我贴子里了,难道你删了?你觉得论坛的群众不会自己看自己分析啊。
太感谢你对屋主的"仁慈"了。我觉得你真的报警了,屋主真如你说是骗子,你想让屋主过个太平年,新加坡警察也不会同意吧。难道你还能控制新加坡警察?

点评

什么叫你不用提供证据,你是 维多利亚 女王吗? 别闹了,快点回去睡觉去吧,您都几夜没合眼啦,小心神经衰弱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45
我想 means I hope ,but not garantee. 警察至少没拒绝我的请求。我发的东西删它干嘛,不过好像有个贴子被你给删了是吧,所以现在我都改用点评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41
我的很多分析就是来自于 广大群众的分析和启迪呀,我和群众那是鱼和水的关系,不是骗和被骗的关系!不一样就是不一样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38
你当这地球上的人民群众都不懂英文是吧,屋主那玩了个狸猫换太子的掉包,大家都看出来了,你不至于还没看出来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19
哎呀,美女出来啦,好久不见挺想你的,你怎么能没有证据,我的证据都是你给的,所以我一直都很感激你呢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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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13:1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哈烦,见谁咬谁嘛;

别人给的任何建议或者看法,都能一厢情愿误读成是对自己的挑衅或者是对立的;难怪买个房子会搞成这样了。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点评

凭什么持不同意见的就要回去练瑜伽啊?难不成只有追捧者才能在这楼里说话?还搞起专政来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2-2011 15:26
to 努力工作:我要是看到他跑了,就不用疑问句去问你了。小笨笨,老老实实的在家歇着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2011 22:14
太好笑了,屋主逃跑了?你看到他跑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32
这帖子里每天来一千多人,发言的也有20多人,还就您等做为个别分子觉得很烦!昨天您一出场就跟别人巨不一样,您不去练瑜伽,在这穷码什么字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26
屋主一听说我要帮他先还钱,立马逃之夭夭,对此,您有何高见? 因为那是他的民事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我猜的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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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26: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马哥,你不需要用论坛让我出现。我出现帮不了你。你自己去想清楚你要干什么,你就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这里没人帮的了你。不过我认为你懂这么多自己肯定能搞定的。
论坛有人说我不尽职,把买家抛弃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自己清楚就可以了,要不知真相的人评论没多大意思。
重申一次我出现在这个贴子不是为了澄清什么,只是告诉你,你说的太多前后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你是聪明人。
大家新年快乐!

点评

你要是能提供个屋主或者moneylender的电话那你就更伟大啦!当然如果你已经提供给警察了,就不用给我了。祝你全家新年快乐当然更要祝大家新年快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35
我听说你受了不小的刺激,休息一下,准备过年吧,别殃及了无辜的孩子。我没要求你出现,真的。不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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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35: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你就是要论坛会员支持你。如果是这样不太象你的作风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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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调皮了啊,楼上还有个厨子派来的律师,正在和我酣战呢,来者不善,我要集中精力,再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2:00
"哈哈哈哈", 姐姐你没事吧,毛骨悚然呐!你别吓到你的孩子。睡觉吧!我们sue的是屋主不是你,你恐慌个什么劲儿呀!你那个大餐的事我还没忘呢放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55
我是什么作风?我作风很正派,从不乱搞男女关系,别勾引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51
支持我干嘛? 只是让大家长点经验学会如何 避免和处理这种陷阱。刑事案本身那是警察的事,我都无权撤诉的,真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1-201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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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1 21:46:2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声明一次我不回复小马哥的评论不是我没有理由。我只是觉得这种游戏有的幼稚。

点评

小乖乖,你可以觉得这游戏幼稚,因为你还是小盆友嘛。除你以外的那每天1000多的浏览量,他们觉得受益呀:) 等你再长大点就明白了。去办年货去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201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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