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temouse 发表于 10-9-2011 04:16
不是律师,说一下
1、合同本来就是个案的特别的双方认同的约定,合同本身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我前面说“ ...
谢谢解答.说的很好. 但关于第3点,我觉得还是有疑问.你的说法是”一般上,合同是双方拟定的,签字前双方可以协商删改合同里的任何内容,一旦双方自愿签字之后,就不存在“不平等”或"霸王条约"等问题。”我觉得这个理由法官在你提到的案例里是认可的. 但是我的疑问是:该合同其实是不平等,或者换种说法,是有陷阱的.通过之前的讨论,基本大家都承认一点:这个33条,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即使从我的专业知识角度,该条例也是违反(或者说不符合)一般的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看起来是自由协商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事实上”33条“不是互相协商的(卖家或者中介没有跟买主说明:不管什么情况下,买主都承担GST),而是先放在先拟定的合同草稿中,如果买家没有发现其真正的意义,那就中招了。 怎样才平等?应该在33条的旁边还有个”34条”之类的,意思正好相反:不管卖主是不是GST注册的,买方都不必还GST。然后双方同意保留33条还是34条.或者,在合同草稿中,就不能有这个33条。然后在协商的时候,双方商量可不可以把33条放进去。这才叫协商,这才叫平等。先设定陷阱,然后等对方发现陷阱,这叫欺诈。卖家虽然签了合约,法律上是自愿的,其实是被骗的。 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是:以后有什么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我自己先拟一份完全有利于我方的合同,再和对方提供的合同一一比对。而不是拿对方的合同,看看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呵呵,这让我想起小说《嫌疑犯X的献身》的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