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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加坡一直安安分分的读书,估计也是读书读傻了,国大毕业后,机遇不好,一直没碰上不错的工作,不甘心这么回去,去年六月就随便找个文职干干了。刚工作就被老板压榨给了个S PASS,无所谓,只要可以申请PR就好,当时也没看清楚合同就签了。今年七月顺利拿到PR,期间,各种糟心不用提了,大家都懂,女孩子碰到色老板也是家常便饭,各种忍耐对抗,被逼写保证书,延长工作时间,改换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什么的也是频频发生。PR到手后,老板也没和我重签合同,照旧是以前外国人的那个不平等条约。家里父母年纪大了,最近实在不放心他们,计划回国照顾他们,就和老板提出辞职,给了老板 one month notice,可是老板不甘心让我这么平平安安的走啊~他现在需要我帮他做工,交新人,所以对我还比较好,让我误以为我一个月后就任务完成可以回国过年了,可是私下里却和HR MANAGER商量要我赔偿两个月工资,我听到风声赶快回来看我的合同,发现真有这一条,如果我没有做满两年,就要赔偿雇主两个月工资(我差不多已经为他工作1年半了)。PRE-MATUR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The employee shall compensate the employer a sum of money which is equivalent to two months' of her last drawn basis salary for not fulfil her obligation to work for two year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我伤心了,如果真这样,我干嘛还顾着好聚好散给他一个月通知,现在直接赔钱算了,也不管他什么工作交接问题了。
现在求助该怎么办??:'( 直接认倒霉给两个月的工资?还是有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另外,我是PR了,公司还是和我用外国人雇佣合同这合理吗?这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
希望给我大神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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