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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今年年初,有租客租北部HDB一套,合约从2016年2月1日到2017年1月31日。租金2000.
租客是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小六会考,离学校近些)。其实租客自己有公寓。在租HDB期间,自己的屋子空关。
9月下旬,孩子成绩优秀,被中部名校提前录取。
租客提出希望提前结束合约。住到10月底为止。愿意按比例赔偿屋主中介费,并放弃押金2000,中介按要求写电邮给屋主。
屋主当天回复电邮拒绝提议。
租客的中介有陈述利害关系给租客。
同时,租客有很多朋友都是没有到合约期满提前走人。也似乎没啥后果。
问题来了。
如果你是租客,你会怎么做?
您会
1. 本着契约精神,继续租房还房租,你会多还2个月的租金4000。
还是
2. 为减少不必要的花费,放弃押金,走人,省了4000。
大家踊跃投票,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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