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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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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0:27: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士安居 发表于 10-7-2011 19:55
问题:
尽管跳票了,最后买主赢的是“OTP已经有效执行了”,但房子已经不在了,那后续是什么?(题外话)
...

我前面不是说了,小说里房子买了,屋价跌到50万。:lol

那个案子很有戏剧性。一般人是不会打那个官司的,因为买家肯定赢。问题是卖家不得不打,因为他的房子已经被强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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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0:28: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21:07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10-7-2011 15:56
就我知道的HDB和URA1995以后,一直都是pay ————————

如果真的with a cheque 就可以, 不用兑现,  要多此一举做什么, 学美国, 英国,直接签名就算了啊, 删去cheque也没影响啊 (顺便说一句, 美国的option fee 或deposit的多少,是可以商量的, 并不固定)
呵呵,你不明白吧。新加坡的法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中介在里面,用了大家通用的合同。不要说美国什么的,新加坡OTP版本的变迁,你真应该看看我的博文 -〉[在新加坡买卖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 - 5]
真的搞不懂,人的脑子都是怎么长的。主观,太主观啊
我明白你的脑子是怎么长的,因为太主观。举一个反例就可以让你明白却。。。
研究合同是对的,重要的, 但合同并非一切,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 1)是合法 2)是公平!--这是题外话了
至于法官判案,在合法的前提下, 也会考虑公平和正义, 考虑双方的利益得失和正误
你是说法官在那个案子不公平?还是楼主抗辩对卖家不公平?你把自己绕糊涂了。
简单地反过来想一下:没收1%对楼主是否公平如果你认为公平,那就是楼主无理取闹了、法官不公平了。你对,我们还是让楼主回头是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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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1:34:2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21:40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10-7-2011 15:56
至于法官判案,在合法的前提下, 也会考虑公平和正义, 考虑双方的利益得失和正误

知道有人总是有这种不尽然的想法,因此我早就提出:法律(的执行)本身不需要考虑公平正义,那是立法者的任务。OTP的版本几次变迁,也就是立法(讨论)的结果,就为了支票跳票,改成了payment,结果更加不公平(特殊情况下),只好又改。这个我在那篇博客里说了。
我也举了一个无法考虑公平的合同例子 -〉[在新加坡买卖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 - 合同、证据]。合同就是一切。当年不少这样的!

很多国人,把证据、合同看成儿戏,应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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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2:04:0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我一直以为,case1中的买主赢了的官司,是“跳票了,但option to purchase 仍然算作exercise了”的官司。
而我认为买主赢了这个官司,是因为法官考虑了综合因素(即跳票,破产,option只给一天的有效期,债主拍卖该房子等)才判买主赢,不是单一的跳票可以不可以这么简单的因素。原以为,买主赢了,补了47000,最后买了该房子。这是我的想当然。

现在发现:
买方不是要争取让OTP算作有效执行,并继续OTP有效执行之后的动作,即买房。而是要讨回定金5000元,因为卖主签的OTP是无效的。打官司时,已经无关房子了只关于钱的问题。房子早在3月7日就已经被拍卖了。
卖方要争取的是不还5000定金,因此抗辩说OTP因跳票而失效,5000元定金没收。
(不谈13万的问题,因为本来在那种特殊情况下,双方签的通常是S&P(SALE AND PURCHASE)的合同文件,而不是option to purchase。因为OTP通常给买主一些期限考虑,S&P则立即生效。为什么那样安排?双方自己知道!)

房子都不是抗辩人的了,买主也不要继续买那个房子了,实际上买主也无法买到那个房子了(在1985年3月7日已经拍卖了),法官不大可能在几年之后(好像1993年)判买主已经执行了OTP(尽管发生跳票),买主有权继续买房的程序。买主官司胜了,应该是赢回5000元定金,不是继续买房的的权利,它并不是买主去争取的东西。不知我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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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2:34: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优士安居 于 10-7-2011 22:48 编辑

需要有关case1和case2文本的同学,让我知道,我发给你。
最好能把它弄出来或翻译出来(我key字很慢,对不起。)。让有兴趣的网友自己判断比较好,因为我的观点认为买主打官司的目的,不是要房,而是要退款。改变太大,万一误导了人家就很不该。

不过,读那两篇文章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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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2:43:4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22:58 编辑
优士安居 发表于 10-7-2011 22:04
原来,我一直以为,case1中的买主赢了的官司,是“跳票了,但option to purchase 仍然算作exercise了”的官 ...

这个你才明白啊?后面你有些猜测也应该跟ratemouse的不同,所以,看怎么着吧。

问题很复杂,但对本案的关键是,法官认为OTP是exercise了!这就足够了。后面的细节,我觉得你理解的可能和rate的不同,但都不重要。

建议你看sean的那篇,比较清晰,且准确对比!其他的盘根错节,会混淆人。
这个案件很复杂,对法官绝对是一个考验。但我们抓住原则问题,相关的关键原则问题就行了。我一再讲原则问题,次要的东西,靠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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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3:16:2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0-7-2011 23:37 编辑
优士安居 发表于 10-7-2011 22:04
原来,我一直以为,case1中的买主赢了的官司,是“跳票了,但option to purchase 仍然算作exercise了”的官 ...

刚要批评你前一个帖子呢,发现这个帖子总算有点逻辑了

前一个帖子我完全看不明白,一会儿买家要终止合约,然后买主有权拒绝exercise OTP有权不完成交易,一会儿买家又注入资金要exercise,还有卖家抗辨。。。

还是我说的,一定要研读法官判词,那个才是真正的结论,结论所讲的是核心逻辑,其他都是次要的,“仅供参考”。再看回我#369楼对5点判词的总结:

简单讲,这个判决主要有三点:卖家需归还买家借给的私人贷款130K;买家执行了OTP,有双向约束力的合同(binding contract)已成立;虽然卖家没有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也不可以以此为借口中止合同。

法官只判了卖家不能中止合同,但事实已经发生了,买家可能要在法庭下对卖家提出具体索偿内容。


而你之前的讨论完全无法和法官的判决结论联系起来形成逻辑,这就是让人看的云里雾去的原因。正确的讨论方法是,首先声明对法官的某条判词是认同还是不认同,然后讲原因,可以讲某个事实对这个判词有加强或者否定的作用。

再说这个判决,逻辑非常清楚,法官认为买家虽然跳票但仍算是执行了OTP,卖家不能中止OTP。如果你认为法官判错了就要讲法官哪里判错。如果认为法官判的对,下来就很简单,事实卖家中止了一个有效的OTP,属于卖家违约,房子早就没了,但买家可以凭此判决对卖家提出一系列索偿要求。

回下面,13K是copy过来的,忘了改了,已改正

点评

呵呵,我只是想说,翻了一下前面的帖子,是借130k。(啧啧,这么多钱,买家也敢就这么借出去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0-7-201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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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23:24: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10-7-2011 00:29
HDB的吧?这也是险。我记得HDB的好像和私宅不一样,必须有贷款什么的,所以必须提前问。

当然,新加坡 ...

其实,当时我们觉得已经给5000了,第二步怎么都算同意了吧.后来才知道,即使给了5000程序还是要一步一步来.我们自认错在我们,错在银行和中介,主要我们不是和他们买房子.卖家本身没错了,完全有理由不卖.为了快速解决问题,当晚就把双方中介都约出来,一人500搞定.即使我们知道,所有的事情都是中介故意弄出来的,也只能忍了.

在法律上"杀人"也分故意,无意,自卫等......我个人觉得LZ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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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1 00:09:0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1-7-2011 00:12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10-7-2011 12:50
oh, sorry. I thought this was responded by that agent. I was so happy she/he made the improvement  ...

一次交易不成,卖家很可能会有损失,时间就是金钱,机会也是金钱,小马哥案子,就是双输局面,小马哥不执行OTP,卖家虽没收1%,但第二次卖价少了5K,如果没收1%再分给中介一半,那就亏了,还耽误了几个月时间,卖家当时还小额贷款了2万元,估计利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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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1 11:09: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有教育意义,马上去查了一下,进来的支票有没有过户。
有时,一忙,真的会很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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