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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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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0:36: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2-7-2011 00:47 编辑
优士安居 发表于 12-7-2011 00:05
案件1买主胜诉的原因探讨:

1.买主exercised Option To Purchase(OTP)在过期之前。

这个大前提错了呀,案件1($520K案)是在OTP过期后跳票的,和另外两个案子没有不同。

407页倒数第6行:The plaintiff exercised the option on March 1, 1985, the last and the only day of the option period.

虽然option period只有1天,但是既然买家自愿在上面签字,说明他同意了这个特别安排。最后法官判的是买家在1天里执行了OTP,OTP到期后的跳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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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1:01: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真长,看到现在,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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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1:01:4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12-7-2011 00:36
这个大前提错了呀,案件1($520K案)是在OTP过期后跳票的,和另外两个案子没有不同。

407页倒数第6行:Th ...

法官最后判3月7日合约过期的卖方辩词无效。参看判词第5点。或你认为判词讲的是什么?或为什么有那样的判词?
关于3月1日,the last day and only day, 法官有说法,看看seanjin的文章。

我认为case 1 赢了的原因是这个,第3点。如果过期了就会用到第4点的it was a 。。。。。那一句。
案件2 的买主败诉的原因,是适合第4点的那一句 it was a。。。。

探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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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1:07: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8330 发表于 6-7-2011 22:14
我为了铜牌大哥和被我上一个贴子"误伤"的新移民仲介致歉。

这些是我个人感受,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我也 ...

呵呵,老板您太有才了,太幽默了,哈哈 +2

点评

有空找我喝咖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7-2011 08:29
有空找我喝咖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7-2011 08:29
让你给见笑了, 我在你面前是班门弄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7-201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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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1:41:5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12-7-2011 02:40 编辑
优士安居 发表于 12-7-2011 01:01
法官最后判3月7日合约过期的卖方辩词无效。参看判词第5点。或你认为判词讲的是什么?或为什么有那样的判 ...

不要只想着“赢”,法官没有判“赢”这个词,把“赢”给忘了,它是不存在的,去找“为什么赢”,就是在找不存在的东东。法官判的5点判词才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5点判词是同时成立的的结论。不是“赢是因为第3点,如果过期了会用到第4点”,这样讲是完全错误的,法官不出选择题只给结论。5条判词同时成立,形成了所谓的”赢“这个抽象的概念。

第5点我翻译过=> 虽然卖家没有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卖家也不可以以此为借口中止合同

第3点,文章里有段和这条是同样的,我也翻译过 => OTP中没有任何一条要求支票是可兑现的,诉方/买家已按规定执行了OTP

第4点现在翻译一下:和新加坡通过授予选购权类似的,英国是通过交换合同来实践地产买卖,同样也没有将押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从这条(关于OTP执行的)基本条款可以得出结论:诉方/买家已按该条款执行了OTP,违反该条款的后果是使得卖家有权中止合同并索偿(显然,卖家无权这样做)。
第4点有个假设句,比较难读懂,我在括号里将省略的句子补全,这样读的比较顺。

记住这5条是判决,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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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7:21:3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什么结果了?

你们长篇大论在讨论的那个房产后来被另外一个债主拍卖的case,不是lz的这个吧?

个人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虽然是lz自己疏忽在先,但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要不然太胸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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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09:08:2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ishun2009 于 12-7-2011 09:09 编辑
无缘走近u 发表于 11-7-2011 16:49
看到大家如此踊跃的发言,讨论,很替楼主欣慰。无关您的措辞多么激烈,偏激,都是为了给楼主出谋划策,出发 ...


请问版主,这位Good99侮辱人格的话“你是垃圾”,算不算违反本坛网规?够不够封帖的惩罚?网规是不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那么我可不可以用同样的语言回敬他称他为“理财版的最大垃圾霸王”而不触犯网规?

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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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17:09:0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优士安居 于 12-7-2011 18:18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12-7-2011 00:28
哎呀,我没有发现什么漏洞,洞在哪里啊?你们请不要自己泄气了。

您是哪个公司的?你们公司的OTP是怎么 ...

你对有关漏洞的那一句,有异议,我收回这句话。本帖能有现在这么长,你功不可没。你发现了或说纠正了一开始我自己,较多数人,包括一些重量级的网友在内的想当然的认知错误(或用什么比较好的辞)。你的自信心点燃了大家的希望。总之,你是力挽狂澜的人物。
感觉很多人都服了,不服不行呀。

你们请不要泄气了 ----你的 这句话错了,其实不是泄气,“我们”是与你取得了共识。
只是我觉得万一我的观点是对的,是侥幸对了的话,那就麻烦了-- 如果楼主真地去打官司的话。

我不是楼主的中介,她的中介我也不认识。我与楼主是普通的网友关系。我为她的遭遇感到难过,这和你及其他人一样。讨论最重要的是观点不是身份,哪个公司的。

OTP关于付款的说法,我没有去研究。我觉得,法官如果是因为在cheque条款后面没注明“这张支票必须是可以兑现的”为由尽管过期跳票了而判OTP仍然有效执行了,是滑稽的。因为这样,OTP就不会有过期的那一天,万一买主去邮局每天寄出空头支票给对方的律师,卖主还敢卖房子给别人吗?难道付现金后面要注明“不可以是JIA SHAO,不可以有小孩的口水,不可以有狗毛.....”。付款失信的方式太多了,有必要林林总总都列出来,防止失信?太抠字眼,是很累的事,当然也有一定的乐趣,看人,看场合。

我觉得讨论论点就好,不要对论点以外的东西说太多的话。当运动员就好,不要兼职当裁判。否则
如果有空请解释法官判词的第5点。请问:到了3月7日合同还没有被卖主终止,买主的支票3月1日跳票后买主在3月4日补了钱,算跳票吗?如果是,那是在什么时间跳票的?
一直不明白为什么第5点的判词那么写,导致自己否定之否定。  谢谢了。



点评

+++11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7-2011 19:48
鼓励一下,这段讨论就非常有逻辑:质疑法官对cheque的字面解释,几个具体问题的反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2-7-2011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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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17:37: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12-7-2011 17:02
版主,这楼给封了算了!

呼吁跟帖文明些比较好。请尽量不用负面的词语,挖苦的用词。
保持风度,输了也没什么,会重新审视自己想当然的东西。当然,输了对自信心特别强的人是好事,对自信心弱的人可能有坏处。 话说回来,大部分人都是来学习的,没有输赢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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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17:42:0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优士安居 于 12-7-2011 17:45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12-7-2011 01:41
不要只想着“赢”,法官没有判“赢”这个词,把“赢”给忘了,它是不存在的,去找“为什么赢”,就是在找 ...

好吧,那我说,案件1中买主赢了。

。。。。。。。。。。。。。。。。。。

听你的,以判词为准。第5条的结论:“虽然卖家没有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卖家也不可以以此为借口中止合同”,已经很清楚看出就算到了1985年3月7日合同仍然有效。那就不存在在3月4日第二次跳票的问题。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给卖主的律师。买主完成了执行OTP的所有条款。所以,买主赢了。

买卖双方,律师都没有提到跳票是在期限之外。卖方没有抗辩OTP已经过期,而是因跳票使得什么什么的,但法官不认同。

卖主的律师在3月7日,才通知买方合同在3月7日过期(不是通知在3月2日过期)。

在OTP中,“from at p.4”应该是 “from              at 4pm”,就是此处没有写清楚长度或是留了空白,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但律师的通知是白纸黑字,没有解读空间:3月7日。法官提到卖主只给买主一天的执行时间。不管官司期间辩词如何,确定的是法官判了卖家不可以在3月7日就终止合同。

“第4点现在翻译一下:和新加坡通过授予选购权类似的,英国是通过交换合同来实践地产买卖,同样也没有将押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从这条(关于OTP执行的)基本条款可以得出结论:诉方/买家已按该条款执行了OTP,违反该条款的后果是使得卖家有权中止合同并索偿(显然,卖家无权这样做)。” -(你的翻译与看法)

我认为卖家无权这样做的原因是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了,支票是在期限内跳票的;但你认为是因为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就行,即使支票跳票甚至过期跳票无关。那案件2是怎么输的?参考seanjin在第366楼提到的 “ 第二个case 是买家输了 (上诉也被驳回),写的是 payment,虽然买家给的是支票,卖家也是第15天去兑现的。”   

如果案件1跳票在期限之内,买主不胜也难;如果跳票在期限之后,案件2又为何败了呢?案件2的买主辩的是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跳票,发现时OTP已经过期了。法官认为原因不是“不可控制的”!   

参考了seanjin在第366楼提到的 “  第二个case 是买家输了 (上诉也被驳回),写的是 payment,虽然买家给的是支票,卖家也是第15天去兑现的。”    我的看法:楼主的情况比较接近案件2。

从卖方律师的合同过期通知,法官的判词看,跳票发生在期限内;从seanjin文的双方辩词中,或判词都没有提到跳票是在期限之后的问题。法官是有提到3月1日,只一天的问题,但并没有说三月2日过期,卖方也没有以3月2日OTP过期来抗辩(是否律师的3月7日的通知或许是一个翻不了身的把柄?)。

如果跳票发生在期限之内的说法成立,案件1的买主胜诉更是理所当然,案件2的败诉也容易解释。说法是否成立,请大家发表对该看法的论点发表意见,如果认为我的说法不成立请给出理由,以正视听。十分感谢!

我和你,和其他人一样是在探讨案件1买主胜诉的真正原因。只有找到真正的原因并且原因对楼主有利,才可以给楼主以信心。

谢谢Rate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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