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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11 17:42:07|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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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优士安居 于 12-7-2011 17:45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12-7-2011 01:41
不要只想着“赢”,法官没有判“赢”这个词,把“赢”给忘了,它是不存在的,去找“为什么赢”,就是在找 ...
好吧,那我说,案件1中买主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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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的,以判词为准。第5条的结论:“虽然卖家没有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卖家也不可以以此为借口中止合同”,已经很清楚看出就算到了1985年3月7日合同仍然有效。那就不存在在3月4日第二次跳票的问题。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给卖主的律师。买主完成了执行OTP的所有条款。所以,买主赢了。
买卖双方,律师都没有提到跳票是在期限之外。卖方没有抗辩OTP已经过期,而是因跳票使得什么什么的,但法官不认同。
卖主的律师在3月7日,才通知买方合同在3月7日过期(不是通知在3月2日过期)。
在OTP中,“from at p.4”应该是 “from at 4pm”,就是此处没有写清楚长度或是留了空白,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但律师的通知是白纸黑字,没有解读空间:3月7日。法官提到卖主只给买主一天的执行时间。不管官司期间辩词如何,确定的是法官判了卖家不可以在3月7日就终止合同。
“第4点现在翻译一下:和新加坡通过授予选购权类似的,英国是通过交换合同来实践地产买卖,同样也没有将押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从这条(关于OTP执行的)基本条款可以得出结论:诉方/买家已按该条款执行了OTP,违反该条款的后果是使得卖家有权中止合同并索偿(显然,卖家无权这样做)。” -(你的翻译与看法)
我认为卖家无权这样做的原因是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了,支票是在期限内跳票的;但你认为是因为买主签了OTP,和支票一起送达就行,即使支票跳票甚至过期跳票无关。那案件2是怎么输的?参考seanjin在第366楼提到的 “ 第二个case 是买家输了 (上诉也被驳回),写的是 payment,虽然买家给的是支票,卖家也是第15天去兑现的。”
如果案件1跳票在期限之内,买主不胜也难;如果跳票在期限之后,案件2又为何败了呢?案件2的买主辩的是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跳票,发现时OTP已经过期了。法官认为原因不是“不可控制的”!
参考了seanjin在第366楼提到的 “ 第二个case 是买家输了 (上诉也被驳回),写的是 payment,虽然买家给的是支票,卖家也是第15天去兑现的。” 我的看法:楼主的情况比较接近案件2。
从卖方律师的合同过期通知,法官的判词看,跳票发生在期限内;从seanjin文的双方辩词中,或判词都没有提到跳票是在期限之后的问题。法官是有提到3月1日,只一天的问题,但并没有说三月2日过期,卖方也没有以3月2日OTP过期来抗辩(是否律师的3月7日的通知或许是一个翻不了身的把柄?)。
如果跳票发生在期限之内的说法成立,案件1的买主胜诉更是理所当然,案件2的败诉也容易解释。说法是否成立,请大家发表对该看法的论点发表意见,如果认为我的说法不成立请给出理由,以正视听。十分感谢!
我和你,和其他人一样是在探讨案件1买主胜诉的真正原因。只有找到真正的原因并且原因对楼主有利,才可以给楼主以信心。
谢谢Rate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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